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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再调整港口收费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8-06 15:30:58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汪名立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自2015年9月20日起执行。8月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上述通知全文。

  这是近一年来,港口收费政策的第二次调整。2014年12月,两部委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简化港口收费项目,加强港口收费行为监管。其中,要求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以外,对任何集装箱、散杂货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本次通知明确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管理方式,文件还以附件形式对航行国际和国内航线船舶使费上限标准作出分项规定。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0.08元、0.25元。

  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具体水平详见附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还降低了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增设船舶使费收费项目,不得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计收船舶使费。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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