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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5-07-31 01:31:13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科技日报讯 (朝胜 杞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且奖励后留归单位的部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近日,广东省政府正式出台《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明确提出一系列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创新政策。

  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如何处置?《实施方案》提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此规定意在减少层层审批环节,缩短科技成果转化时间。鼓励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优先在广东省内实施。

  科技成果收益如何分配?《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同时提出,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且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对于科研人员最为关心的评价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进一步细化评价工作要求,有利于活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

  《实施方案》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实施,《实施方案》在组织保障方面也提出了规定。提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拟定技术入股方案;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共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保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所获收益。

  业内专家指出,《实施方案》的出台,其意义在于深化广东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提高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形成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集散地,提升广东经济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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