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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

  • 发布时间:2015-07-25 14:31:42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济南7月23日讯(记者 韩笑 通讯员 孔进 章亚斌)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针对当前一些高校不同程度存在的预算执行进度较慢、资金结余结转较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科研经费管理薄弱等问题,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六大方面对高校财务管理作出严格约束。

  意见提出,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变更批复的预算,不得安排无预算的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切实避免预算和执行、预算和决算“两张皮”。

  意见明确,高等学校所有收入要合法合规。收入要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账。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同时,还规范了高校支出行为。严格控制高校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经费,“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对公务支出,除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情形及财政直接支付、银行转账外,应实行公务卡结算。

  意见还明确,高等学校要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需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应通过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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