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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一人欠债全员担责

  • 发布时间:2015-07-24 06:32:2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这是一种“一人欠款,全员担责”的贷款。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联保小组成员向银行贷款的案件,在判决债务人还款的同时,判决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月10日,上杭县某村村民苏某、华某球、廖某、林某、华某兴与邮政储蓄银行上杭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五户成立联保小组。约定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何一个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五人的配偶也均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名。

  随后,苏某以种烟草为由向该银行申请一笔5万元的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9.9%,期限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苏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息加收3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当天依约发放贷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截至2015年4月1日,苏某仍结欠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335.8元,银行多次催要未果,于今年4月8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苏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苏某与华某梅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华某梅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华某球、廖某、林某、华某兰及其各自配偶自愿与被告苏某、华某梅组成联保小组,为对方在约定时间内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联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对被告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苏某、华某梅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4月1日的借款利息2335.8元以及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标准按年利率12.87%计算的利息。华某球等8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联保贷款省去了抵押和另求担保等环节,放贷效率高,具有较高的便利性,但该贷款方式,除对自己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外,也须对其他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为规避风险,农户在签订类似联保贷款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应对其他联保成员的经济情况有所了解,谨慎选择信誉及经济条件较好的互保对象。在贷款后应注意加强成员之间的联系,适时监督,以减低自己承担的风险。

  陈立烽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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