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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买卖农房需经村委会同意吗

  • 发布时间:2015-07-24 06:32:25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买卖有限制,若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农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同村人之间买卖农房是否有效?近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

  陈某与吴某系正阳县汝南埠镇某村农民。2013年,吴某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便打算将老家农村一栋三层楼房卖掉。同村村民陈某看中了吴某的楼房,经亲戚撮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吴某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先付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15万元,所欠15万元于2014年底还清。后陈某发现吴某的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便不再支付购房款,并通过村干部向吴某索要定金和房款,但吴某不同意。陈某遂以吴某故意隐瞒事实,且房屋买卖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某立即退还购房款20万元。

  吴某则辩称,两人签订协议前自己就讲明了此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协议中也未提及需提供两证。故吴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否则5万元定金应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原、被告双方所在村委会同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吴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20万元给陈某。

  点评:同村村民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为什么一定要经村委会同意呢?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是由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由于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也就必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发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征询村委会的同意。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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