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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老丈人借150万买房 3年后称系对方赠与

  • 发布时间:2015-07-23 06:34:00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吴大伯家在金华,3年前,女儿和女婿在杭州买房钱不够,吴大伯慷慨解囊借款150万元,还打了借条,可3年都要过了,女儿女婿都没还钱的意思。借条上只有女儿一人签名,女婿不认账,还说150万元是吴大伯赠与的。今年3月,吴大伯向杭州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吴某和女婿王某连本带息还钱。

  吴大伯今年65岁,女儿和女婿都在杭工作。2012年,女儿和女婿为了给他们的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准备在杭买一套学区房,但钱不够,望吴大伯帮忙。吴大伯心疼外孙女,同意帮忙。

  2012年7月底,女儿吴某向吴大伯出具借条,约定吴大伯借给吴某150万元,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并经律师见证。第二天,吴大伯把钱汇给女儿吴某。

  期间,吴大伯找女儿女婿催要借款,但对方一直找借口不还。转眼几年过去,现在吴大伯在金华的儿子也准备买学区房,吴大伯便找女儿女婿还钱,但女儿女婿依然分文未付。

  起诉状里,吴大伯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女婿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6.5万元。

  “这钱,当时老丈人没说是借给我们的,只是说给我们买房用的。借条的事我不知道,且借条上只有我老婆一人的名字,说明借条无效。”庭审中,女儿无异议,但女婿王某不同意。

  王某在庭审中一直认为,老丈人的这笔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吴大伯借款150万元有借条为证,故事实予以认定。这150万元虽以吴某名义借的,但产生于吴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系为其女儿买学区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大伯现起诉要求吴某、王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吴某、王某返还吴大伯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59375元(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31日,后续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4.25%另计)。

  一审判决后,吴某、王某没有上诉,他们主动将150万元及利息一并还给了吴大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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