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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出台新标准

  • 发布时间:2015-07-21 16:31:45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佳)昨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发布通知,从本月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开采、取土挖沙、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以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此前,我省各地统一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按挖掘破坏地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分别为1.5元和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征后,这两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这意味着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细化和改进。

  依据新制定的收费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每平方米2元对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开采期,石油、天然气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对占地面积按年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对于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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