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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 发布时间:2015-07-20 03:31:5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现行《种子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部分内容如下: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19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部分内容如下:

  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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