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WTO过渡期?
- 发布时间:2015-06-30 15:31:29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以来,国内媒体、一些学者在议论“中国加入WTO15年保护期即将到期”的命题。笔者认为,所谓“保护期”是对“过渡期”的误解或曲解,如不辩驳,将产生误导作用。
今年以来,国内媒体、一些学者在议论“中国加入WTO15年保护期即将到期”的命题。有的知名学者甚至发出“中国WTO保护期即将结束,十大变局是危机?良机?你可有‘伺机而动’”的警语。笔者认为,所谓“保护期”是对“过渡期”的误解或曲解,如不辩驳,将产生误导作用。6月11日笔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已就上述曲解进行析辩,下就过渡期的形成、特点与作用再行刍议。
过渡期出现的背景与达成
根据中国改革开放的内在要求,经过长达15年艰苦不懈的“复关”和“入世”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二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从中可以理出中国加入WTO后过渡期产生的缘由及其达成的过程。
过渡期出现的背景
(一)中国国内经贸政策要与WTO规则逐步一致
WTO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入世后,中国要接受WTO负责实施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15个,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国有关的国内经贸政策要与这些规则一致起来。中国难以一步到位,需要逐步修正国内有关经贸法规。中国国内经贸法规与WTO规则的一致,需要一个“变法”和转换的过渡时间。
(二)确定中国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与进程
按照WTO规定,中国应执行WTO协定“生效开始的期限内应执行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即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原始成员已达成的贸易自由化成果,诸如关税的减让、非关税措施的削减与约束、服务开放的承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中国作为WTO新成员,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难以马上达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成员达到的贸易自由化的程度,需要根据中国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情况,承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冲击的情况,履行减让和承诺义务。为此,需要确定中国货物、服务、投资自由化的程度与进程。
(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合意
市场经济体制是WTO确立的基础之一。中国在1992年后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加入WTO谈判中,在遭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投诉时,中国坚持执行WTO《反倾销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但谈判对方认为,中国尚不具备他们确认的市场经济体制,视中国为经济转型的国家,不能以中国国内价格作为确定倾销存在与否的可比价格。WTO《反倾销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对中国不能完全适用,经过谈判,双方商定有条件适用。为此,需要一个关于确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磨合期和合意期。
(四)WTO其他成员担心中国对他们的行业和产业造成冲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贸快速发展。在加入WTO谈判中,谈判对方认为中国是有巨大潜力的经济大国,从维护本身权益出发进行设防,以抑制中国对其冲击,为此,在加入WTO谈判中,提出带有期限性的保护性的诉求。第一,中国不能全部享受WTO协议中原有谈判成员享受的权利,如《反倾销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二,通过特殊保障条款抑制中国纺织品、服装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第三,担心中国不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影响他们在中国市场扩大。为此,要设立一定期限的单独政策审议机制。
中国过渡期达成的基础
中国加入WTO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在双边谈判中,美国是最主要的国家。其要价最高,标准最严。从“复关”到加入WTO15年中,中国与美国共进行了25轮谈判,谈判的成果成为中国加入WTO两个法律文件中过渡期的主要基础。下以中美核心谈判结果说明。
(一)互予无条件最惠国和国民待遇
1989年后,美国基于其国内法,拒绝给予中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并逐年进行审议。美国还提出设立一般保障性条款的要求。经中方强烈坚持,在谈判后期,美国放弃设立一般保障性条款的要求,承诺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并于2000年获得国会通过。
(二)关税削减
1992年中国关税简单算数平均水平为39.9%,美方要求中国入世时将关税降至7%。中国坚持在入世5年后降至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经过谈判,双方同意到2005年中国平均关税降至10%左右。
(三)取消主要非关税措施
美国要求中国自加入之日起立即取消所有非关税措施,中方则要求有过渡期。经过谈判,中国承诺在3~5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石油、手表、天然橡胶、电视机、汽车等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限制。
(四)汽车关税
美方在谈判中要求中国于2005年1月将汽车进口关税降为10%,中国提出到2008年降至25%。经过谈判,美方予以接受,实施期定为2006年7月1日。
(五)特殊保障条款
美方以国内立法为由,在谈判中提出永久针对中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中方对此反对。经过谈判,最终双方同意12年的过渡期后取消该条款,美方同意相应修改国内立法。
(六)反倾销条款
美方以国内立法为由,在谈判中提出永久实施歧视性反倾销调查方法,即对中国的产品调查不以中国产品的国内价值为基础,而采用第三国价格比较的方法确定倾销幅度。经过谈判,双方最终以过渡15年为期,达成协议。同时规定,只要中方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就应以WTO规则进行。
(七)外贸经营权
美方要求中国在入世后立即取消外贸权审批制,允许外国公民在中国无商业存在的情况下进行对外贸易。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中方承诺入世3年后实行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外国人在华必须有商业存在。
(八)国营贸易
美方要求入世后中国承诺全面取消国营贸易,遭到中国拒绝。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一些大宗商品的国营贸易,中国同意适当增加国营贸易产品中允许非国有企业经营的比例,并承诺国营贸易公司的运作按照商业模式进行。
此外,中美还就纺织品配额、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等达成了时间不等的过渡期成果。
中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特点
综合平衡
其中包括中国与WTO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中国在货物、服务、投资与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的平衡,中国优势产业与劣势产业自由化要求与正当保护的平衡,WTO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政治目标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其目的是求得互利共赢的过渡期效果。
整体全面
过渡期是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与以WTO为法律和组织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对接过程。它不是局部的对接,而是带有整体性的对接。它包括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世界通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意,中国经贸法规与WTO法规的趋同,中国与WTO成员就所有领域、各个行业和企业进行竞争、合作与自由化程度的对接,中国传统经贸文化与世界经贸文化、规则意识相互学习和包容的交织过程。
期限不一
依据中国国情和WTO体制与WTO成员的谈判诉求,中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时间不一,出现即期、近期、中期、远期、终期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规定“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规定》不符合的所有特殊的贸易安排”;入世后3年放开贸易权;中国进口关税从2002年的12%降至2005年的10%左右;在2005年1月1日前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服务贸易在加入后1年~6年内逐步开放;加入WTO后8年内,每年接受政策审议;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接受特保条款;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因中国不被确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而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可比价格。
提前履诺
在过渡期间,在充分享受已获得的权利的同时,中国可以如期或提前履行本身承诺的义务。迄今为止,中国都如期或提前履行了承诺的义务。
以中国服务业承诺开放为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把服务贸易分为155个分部门。WTO成员可以依据服务业发展情况,自我承诺开放部门。在服务业上,发达国家相当发达,已占其GDP的70%以上,竞争力很强;发展中国家平均也在50%,竞争力弱于发达国家。由此,发达国家服务业开放承诺的部门约占整个部门的70%,发展中国家成员承诺开放部门占整个服务部门的40%多。而中国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在加入WTO时只稍高于30%,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中国承诺在6年内开放94个部门,接近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水平。6年中,中国开放的服务部门超过94个。2010年,中国开放服务业部门已达102个,开放覆盖率接近63%,已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并接近发达成员平均开放的水平。
中国提前履行过渡期中承担义务的主动,源自中国加入WTO后经贸竞争力的提高和服务业的迅速发展,表明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受到WTO的肯定和WTO成员的欢迎。
(作者系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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