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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办法出炉

  • 发布时间:2015-06-30 16:29:26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记者吴文娟、实习生王春艳)26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功能作用、监管体制及底线、市场规则、支持措施等。

  《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属于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

  此外,区域性市场不得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外的企业提供服务,即不得跨区展业,跨区展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将两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施行前已经跨区展业的,须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据悉,证监会还将推出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引导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研究采取其他措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已设立33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各市场共有挂牌股份公司2597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2435亿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截至6月26日,挂牌交易企业490家,实现融资157.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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