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修订两融办法意在控风险
- 发布时间:2015-06-15 11:29:2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监管层近日宣布修订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并要求券商自查场外配资等。
尽管市场对两融办法修订总体表示欢迎,但不少机构仍感到融资融券业务不平衡发展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现行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于2011年。4年来,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猛,尤其是去年以来,两融余额迅速增长,到5月底已达2.08万亿元。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据此标准计算,目前两融市场总体规模理论最高在3.4万亿元,增加空间十分有限。这相当于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置了一个天花板。而按照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按照不超过净资本4倍的要求,部分券商的融资融券规模已经超标。
“总体感觉是监管层采取逆周期调节措施意图明显,同时,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中信证券证券金融业务线负责人房庆利14日说。分析人士认为,修订两融办法表明监管层关注到了杠杆的风险,是在通过逆周期措施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回顾融资融券业务在境外的发展历史,多个市场都曾就融资融券进行逆周期政策调整。
“保证金比例和折算率最近行业已经在自发调整。海外市场这也是一个常见的调节措施。”房庆利说。据统计,自1934年到1974年,美国对初始保证金比例的调整达到22次。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香港证券市场曾长期禁止卖空,但是自1987年大股灾之后,监管部门及市场参与者开始研究和反思缺乏卖空机制的弊端。1988年出台的《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戴维森小组建议香港建立卖空制度。
“融券业务对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抑制泡沫起到的重要作用是监管层应该予以重视的,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加强监管。”房庆利说。
多家券商呼吁,客户担保证券作为证券公司名下资产,允许使用客户担保证券用于出借是证券公司的天然权利,也是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重要基础,办法修改时应预留足够的创新空间。
此外,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中,征求意见稿提到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市场人士指出,这一条应该明确为开户标准,建议表述改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否则客户资产每天都在动态变化,据此决定能否为其融资、融券,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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