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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两融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6-13 14:29:27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称,证监会已于近日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其规定,证券公司两融客户必须达到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要求,且从事证券交易时间需满半年、拥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

  为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优化两融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两融业务的六条底线:不得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必须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不得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得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介绍,截至5月底,我国已有开展两融业务的证券公司92家,标的证券数量912个,投资者数量367万人,证券公司两融余额2.08万亿元,日均交易额2300亿元,客户提供的担保品市值6.28万亿元。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许晟 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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