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作出规定。该通知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