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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对金融消费者投资安全进行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5-27 12:29:2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金融本身就是个制度的产物,因此对于像P2P这样的新生事物,我们必须尽快对其定“名分”、确“监管”。事实上,无论是否使用互联网技术,P2P平台从本质来说就是民间借贷。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即《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是有相关规定的。P2P应该是一个信息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签订合同所必要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的责任。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平台有权向双方收取服务费。这是《合同法》里对“居间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P2P平台就是个“居间人”。

  因此,真正的P2P平台并不应该突破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遗憾的是,国内这样真正做P2P的平台目前几乎没有。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非常混乱,运作模式类型也是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平台在进行着“庞氏骗局”。

  实际上,现在很多P2P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担保公司的跨界经营都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红线。高违约率的现状与小额借贷低违约率的投资者预期相冲突,导致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极大地削弱了金融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赖。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借其打破现在的金融垄断,那么监管层就必须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安全进行保护,保证借贷行为的真实以及禁止借款者滥用借款或从事非法集资。同时,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和严格监管,让它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否则很难保证其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美国在2008年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监管。2008年11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要求“Prosper”中止经营的一项法令,认为通过“Prosper”形成的贷款是未登记的证券,对贷款的出售行为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案》的第五节,标志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介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美国给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和监管明确了该平台的模式和发展方向,不仅对该借贷的模式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也维护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很多人对P2P平台的定性是民间借贷。监管的思路应该不是监管“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而是监管运用这种方式进行投资和融资的一种模式。民间借贷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监管应该从责任的层面上严格的控制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从责任制度的层面来尽最大的义务,向双方提供一个签订合同的机会。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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