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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对P2P保持一定容忍度和弹性

  • 发布时间:2015-05-27 12:29:2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P2P行业发展继续加速,1-4月累计成交额已经超过1735亿元,逼近去年全年2528亿元的成交额,平台数量超过1700家。但是与此同时,行业也存在诸多乱象,因此亟须出台监管细则来规范行业发展。

  监管细则的出台,有利于P2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为P2P的发源地,英国早在2012年就明确了监管要求。从实践情况看,监管要求明确后,英国P2P平台数量较之前快速增长,除经营个人消费类贷款,还有更多P2P平台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英国的经验表明,监管细则划定了市场的边界,明确了游戏规则,让P2P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解决了后顾之忧,平台更专注于业务开拓,行业发展更健康有序。因此,我们也希望监管细则能尽快落地。

  从内容看,监管细则需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不仅仅只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P2P涉及互联网和金融两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大量的技术、资金、人员投入。准入门槛应该包括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信贷管理经验、股东的从业背景等。

  P2P属于新生事物,其原型定位、发展方向和模式都有待观察。监管细则需要对P2P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在保持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P2P的稳步发展。

  监管细则在明确最基本的监管红线,指导平台规范经营的同时,要给予P2P平台充分创新空间,只要符合借贷的本质,都应该可以尝试。例如,P2P平台可以尝试类资产证券化;通过引入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在个人投资者和P2P平台之间形成缓冲机制,打破刚性兑付的魔咒。

  (作者为开鑫贷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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