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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开飞机应急舱门刑事诉讼第一案有助于公众认识航空安全

  • 发布时间:2015-05-22 08:32:07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张昭辉

  媒体报道称,今年以来我国民航共发生了12起擅开飞机应急舱门事件,开门当事人的结局从被批评教育到追究刑事责任不等。其中,5月11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韩亚航空旅客擅开飞机应急舱门一案。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犯罪嫌疑人朴某进行起诉。这是我国首起旅客因为打开应急舱门而受到起诉的案例。

  在该案开庭后新闻舆论的反响中,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社会公众对航空安全的认知很不专业,存在重大的误解。当然,出现这种局面并不能怪社会公众,毕竟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规定乘坐飞机的旅客必须修满航空安全专业课程多少个学分之类的,而且“航空安全”的概念对大多数人而言也不是生活中必须知道的。而我们的责任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航空安全常识,以消除误解,达成共识,呼吁旅客理性依法维权。

  第一个重大误解就是认为,只要没有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就表示并未危及航空安全。危及航空安全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的分别,这两种结果可能单独或共同出现,武断地排除任何一种危险结果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形象地说,是否危及航空安全存在一个微妙的“止损点”。而这个“止损点”的位置,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讲,一定要设在风险“被社会公众认可接受”的这个位置,也就是航空安全的底线所在。那么,社会公众能否接受“不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就是航空安全的底线呢?大家可以不急于回答这个问题,先设身处地回想一下,为什么去年中联航航班上的烟头也和航空安全挂上了钩?说白了,航空安全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底线只能有一条。

  第二个重大误解就是认为,只要目的、动机正确,或者不是故意为之,开一下应急舱门也没什么。这类误解基本上已经是社会公众对航空安全甚至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共识”。从民航运输的实际情况来看,旅客从购票开始到登机进入客舱,对应急舱门不能擅自打开这一点,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推定上都是明知的。因为从运输条件到醒目的警告标志,再到乘务员的讲解和座椅前方口袋中的提示卡,都在提醒旅客,承运人已尽了提醒义务,旅客也应履行注意义务。擅开应急舱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甫一实施便须承担法律责任。法谚云: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但实际上,在居高临下地审判别人时,我们是很好的法官,刚正不阿,充满正义;而在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时,我们却是一个好律师,很会为自己开脱。

  第三个重大误解是判断危及航空安全仅从个人感受出发。这些年来,社会公众甚至媒体对航空安全具体事例的判断多是从个体感受出发的,缺乏理性和客观,且基本上认为民航业界和专业人士因存在相关利益,而对他们的通论持严重怀疑态度。擅开应急舱门是发生在飞行中的严重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所谓的“飞行中”并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飞机飞离地面的阶段。根据《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为止。当业界共识与公众认识发生立场相反的冲突时,媒体的立场绝对是无条件同情弱者的“鸡蛋的立场”。而这种立场是否就是正确的呢?

  虽然《民用航空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安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已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值此擅开飞机应急舱门刑事诉讼第一案开庭审判之际,针对具体法律适用,舆论也出现了不同声音,这是好事。没有争论则无进步,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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