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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开庭

  • 发布时间:2015-05-19 11:31:3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福州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2008年7月,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原地植被。

  据介绍,该案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主体是否适合;四被告的采矿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的数额,鉴定主体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新环保法是否可追究被告此前的行为;第三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15日傍晚,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说,鉴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进行调解,在休庭后15天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的,本庭将继续开庭,没有新证据的,本庭将根据今天庭审情况,结合各方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并及时作出裁决。

  原告之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负责人林英介绍,根据志愿者提供线索获悉“南平生态破坏”,多次前往事发地点,只见山林被毁、废石胡堆、机械设备仍在,却无人负责。

  原告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主任刘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本案亮点有二。

  “第一,两个民间公益组织提起‘破坏生态’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目的是恢复植被,有别于以往的‘污染环境’类。第二,借助已有的刑事判决,省去司法诉讼过程中繁琐、艰难的重新取证、鉴定等环节,证据较为充分。”刘湘说。

  他认为,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作为首例“破坏生态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指引意义。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当代绿色经济研究中心顾问孙佑海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民间环保组织专业能力有限”“高昂的诉讼成本”“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等现实困境。

  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2012年,中国环境信访量年均77万件。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其中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董建国倪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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