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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公益诉讼有了尚方宝剑

  • 发布时间:2015-01-07 09:1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公布。“相信随着司法解释的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得到明确,从事环保的公益组织也会了解如何起诉,法院也会根据司法解释操作,预计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案件量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有从事环境保护的学者评价说,这是继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后的又一记“重拳”。

  郑学林介绍说,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368个,但是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较少。

  此类案件审理环节面临着三方面的主要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举证责任、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等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程序规则;环境资源诉讼的配套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专业化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而且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法官的素质和水平要求较高,而现有法官队伍在审判理念、知识结构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范围。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最高法出台了《解释》。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将原告资格细化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此外,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环保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郑学林举例说,2015年1月1日,北京环保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环保民间组织“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南平生态破坏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说,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按照《解释》规定的原告资格,目前全国大约有700多家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郑学林表示,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存在案件管辖的问题。

  《解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比如刚成立的北京市四中院,受案范围就包括整个北京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郑学林说,“最理想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制度,是一个省统一由一个中院或者是少量的中院管辖,将来还可以探索跨省的行政区划案件管辖。”

  孙军工介绍说,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但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又存在紧密联系,《解释》因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

  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解释》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据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环保部门收到法院通报后,将及时对诉讼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查明被告有没有行政违法,以及是否存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保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在诉讼中向环保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环保部门应及时提交。

  别涛表示,既然是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被告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为了保证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环保部门可以按程序对协议内容提出意见,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针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作出的受到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关于修复的过程以及修复的结果,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环保部门参与的机制。”别涛表示,“生态环境修复涉及较强的专业性,环保部门具备这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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