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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证监会实名举报立思辰

  • 发布时间:2015-05-08 01:30: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因被并购重组公司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敏特昭阳)股权权属不清,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且敏特昭阳实际控制人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涉嫌虚假陈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宝阳将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思辰)实名举报到证监会,提请证监会不予核准立思辰收购敏特昭阳股权。

  2014年11月6日,立思辰发布《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简称《报告书》)称,拟向特定对象林亚琳等6名自然人以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敏特昭阳100%的股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规定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实际上,敏特昭阳股权权属是否清晰存疑。2004年4月19日,北京凯迪晨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敏特昭阳公司的前身)董事长林亚琳与其公司员工许峰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若林亚琳成立新公司运作敏特项目,必须保证委托人在新公司中占有5%的股份。然而,这一协议内容在《报告书》中遭到隐瞒。遭到投资者质疑以后,立思辰发布公告确认敏特昭阳5%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不清。随后,立思辰调整交易方案,将收购敏特昭阳100%的股权调整为先行收购95%股权。

  苏宝阳认为,立思辰收购争议公司的95%股权,与存在争议的5%股权是公司整体股权的比例,整体股权中当然应该含有许峰的5%股权。因为公司股权存在争议,无论怎样调整交易方案都将导致交易的股权权属不清。

  另外,《报告书》显示,自2004年8月至今,林亚琳一直是敏特昭阳总裁。2008年6月,许峰对林亚琳提起的股权纠纷诉讼,在林亚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答辩状》中,她明确声称,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2月15日变更到林亚琳名下的,此前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亚琳毫无关系。《民事答辩状》及该诉讼案件庭审记录载明,林亚琳不仅否认了敏特昭阳与关联公司北京凯迪晨光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而且还否认了她对敏特昭阳的实际控制关系。

  另外,苏宝阳表示,林亚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与在本次交易过程的陈述明显矛盾,两者必有一个是虚假的。无论哪一个虚假,林亚琳都违背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针对盈科律师苏宝阳的实名举报,《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致电林亚琳,电话一直未接听,发送短信采访,未收到回复。记者致电立思辰证券事务代表,对方称稍后回复,但截至发稿,也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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