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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进场费“立规矩”

  • 发布时间:2015-04-14 18:00:3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栾国鍌吴力  责任编辑:罗伯特

  巧立名目收取的进场费是流通领域的顽疾。一方面,它让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在供货商与消费者之间两头攫利;另一方面,生产商、供货商为了扩大市场、谋求生存空间,在缴纳进场费后,很可能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降低商品质量平抑成本,最终或将损害消费者利益。

  面对顽疾,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早已着手整顿,先后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等文件,但由于文件尚未升至法律层面,执行效果堪忧。

  自3月31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对零供关系进行规范,双方“不得在相互间的交易行为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得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零供关系中较为严重的乱收费问题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这为进场费立了规矩。”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说。

  进场费始于美国。当时美国大型连锁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实为向其收取用于支付编程的费用。后来,进场费逐渐演变成供应商为了取得新产品上架、陈列、销售的权利而向零售商支付的费用。业内人士指出,发达国家超市不乏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的先例,但在相关法律规范框架下,操作相对规范。反观国内,供应商和超市对进场费的约定和缴纳数额相对随意,甚至超市对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一度被视为推高商品售价的罪魁祸首。“其实,这得区别对待。”赵萍表示,进场费用可分为合理进场费和不合理进场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条款应当视为合理的市场行为。但是如果在这些条款之外,利用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强行收取其他费用,则是不合理的。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表示,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应当受到惩处,才能对合理的行为进行保护,具体的处罚形式可能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因此,对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确了“违法成本”——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需要收取服务费用的,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要求交易对方负担与销售商品无直接关系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商品流通法草案规定,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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