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规堵住套现避税潜规则
- 发布时间:2015-04-04 10:34:45 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金证券记者 陈岩
“表面上看,新规利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个税缴纳时间延长到5年。但实务中,这项税收之前是模糊地带,很多地方税务局都是不征收的。现在新规下来,反而是清理了之前的避税空间。”南京一位税务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
并购增资要缴税20%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年41号,下称“41号文”)。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据41号文解释,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根据新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项新规影响非常广泛,比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前述税务律师直言,并购重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获得上市公司所支付的股份及现金对价时,需要缴纳相应个税。
“巨额税单”望缓解
不过,41号文仍留下许多细节问题待解。
北京一位投行人士向《金证券》记者指出,“比如拟上市公司常常碰到的,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改时净资产折算股本,这些可以享受5年分期缴纳的政策吗?”
南京地税12366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通知规定,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和备案。但具体怎么界定分期缴纳适用范围?现在还不是很清楚,后面可能会有更详细的细则出来。
根据国税总局的说法,5年分期缴纳个税,有利于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而对日益火爆的并购市场来说,分期缴税可有效缓解“巨额税单”的问题。
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6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明确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67号文发布后,资本市场立刻受到冲击,北纬通信、国投中鲁等上市公司并购相继遇挫。今年1月份,因被并购企业个人股东拿不出7000万元税款,北纬通信总额达3.62亿的并购方案被意外“流产”。
堵漏套现避税潜规则
伴随41号文的发布,投资环节的个税征收更加明朗化、公平化。
“之前各地税务局对待投资环节的个人征税问题,一直比较混乱。比如股东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向企业增资,有些地税局推迟几年征收,有些地税局则直接不征收。”前述税务律师表示,据他所知,各地税务机构围绕招商引资、扶持企业等发展目标,均出台不同个税征收优惠政策。“以前投资环节的个税征收是模糊地带,在投资时针对增值部分,拿出真金白银缴税的只占极少数。”
早在2005年,国税总局以税函的形式,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税。
但这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环节暂不征收的规定,给后来的税收征管留下诸多漏洞。有业内人士透露,比如税务筹划时,将价值不菲的房产注入到公司名下,然后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套现,就可以规避相关税收。而伴随67号文、41号文等一系列个税新规的发布,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环节的个税漏洞彻底“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