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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全面实施

  • 发布时间:2015-04-02 09:03:1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从4月1日起,曾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将在全国推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事项。

  这份名为《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通知》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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