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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将可投资新三板股票

  • 发布时间:2015-04-04 10:34:43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日通报,证监会2015年第一季度对券商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2月2日到2月15日期间,证监会对46家券商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其两周的现场检查。

  券商融资融券类业务总体规范,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部分券商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行为。其中,长城证券代销伞型信托产品等行为,采取暂停新开两融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国信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对其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五矿证券、华西证券、中金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开展展期业务,对其采取警示的监管措施。

  就公募基金发行产品投资新三板的情况,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支持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鼓励公募基金将投资范围扩大到新三板股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业务指引,该指引仍在制定过程中,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核准程序为: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沪深交易所进行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材料,证监会根据预审的情况简化核准程序,形成核准意见后,由交易所发放核准批文。交易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预审机制安排,该安排近期发布。

  对于市场关注的按照新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到债券上市交易需要履行的程序问题,张晓军表示,这些程序包括:发行前须明确交易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核准后发行前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要履行相应义务,交易所对重大事项应予以关注,并督促履行相关义务,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暂缓发行,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证监会昨日还通报,证监会第六届发审委委员胡世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证监会决定解除其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职务。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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