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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5-03-11 01:29:20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一:超市多收4元钱依法赔偿五百元

  2014年6月10日,消费者在某连锁超市购物消费,付款后发现,标示为15.9元的商品,收银小票上的价格为19.9元,该消费者随即以超市有欺诈行为予以举报,要求赔付。执法人员查实后,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多收的4元退回消费者,并依法给予消费者500元赔偿。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案例二:换购商品未补差弱势群体应保护

  2014年2月消费者谢某在某金楼花费7900元,购买了一枚千足金宝石戒指,三个月后在该店用此枚戒指的千足金部分兑换了一枚价值3200元的千足金戒指,并声称不要宝石。到8月份才发现两枚戒指价格相差4700元,遂要求退还差价。执法人员调解时了解到,消费者系80多岁的老年人,对黄金宝石的商品知识及市场行情了解不多。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7900元货款,收回戒指。

  【点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消费购物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老年人丧失正确判断能力时的消费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案例三:收取订金不履约装修公司全退款

  消费者王某于2013年12月15日与某装修装饰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订金15000元。之后商家未按照约定拿出装修总预算和装修设计图,并要求消费者再缴纳48000元后才给图和预算。经协商,商家分两次提供了总预算表和效果图,但消费者认为效果不满意、报价含糊,且无法通过沟通协商达到预期要求,遂投诉,要求全额退款。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终止协议,并全额退款。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开展装修服务中,装修公司应当告知消费者预算、装修效果等相关服务的详细情况。

  案例四:团购就餐称解约调解退回多收款

  消费者高女士于2014年5月31日通过拉手网团购某自助餐厅餐券,截止日期为7月2日。消费者6月2日前往该处用餐,结账时该处拒绝其使用餐券,称已与拉手网解除合约,协商无果后商家按照每位238元收费。消费者认为如果合约解除,应该无法拍下此券,现要求退还多收费用。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回消费者多收的1710元。

  【点评】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预订用餐或使用团购券时,应选择口碑好且经营规模与服务质量相适宜的饭店或餐馆;团购时要注意使用细则,事先了解商家的资质、信誉,提前预约,并仔细核对团购用餐的分量、规格,特别是使用限制,同时了解退款的条件、程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用餐后还应记住对照账单并保留好消费凭据。

  案例五:预购手机交订金擅自涨价理不该

  2014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与朋友合购5台华为手机,商家承诺每台售价为3699元,每台交订金300元、共计1500元。几天后商家告知消费者预购手机涨至4100元,后又告知涨价为4299元。消费者要求退订金未果,后与华为总部联系称此型号手机从未调价,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承诺。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按照承诺价格销售手机。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预付订金,即已与商家就商品种类、价格等达成一致,商家应当按照承诺价格提供商品。

  案例六:听课“免费”送电器投诉维权终索回

  李老先生到兰州某商贸公司听保健养生课时,该公司免费赠送了一台无任何商标的“超能量净水器”,说的是赠送,但商家还是收了976元现金。事后李老要求退款,商家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经调解,该公司为消费者如数退还了976元。

  【点评】城关区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老年消费者,听养生保健课、听课购买产品均需谨慎,购买相关电器或保健品,请到正规的商场或药店购买。

  案例七:格式条款侵权益行政执法保民生

  2014年5月21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对某店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温馨提示的方式悬挂了“办卡指南”店堂牌匾广告,广告中有“本店拥有对此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和变更权”等内容,且已办理会员卡数张,累计消费金额数万元。当事人涉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城关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经营者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时,要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案例八:为牟利虚假宣传保权益严厉查处

  兰州某整形美容医院从2014年8月1日起,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如下用语的医疗宣传语:最具实力、西北最大、全球最顶尖、全球顶级、亚洲最具影响力、甘肃排名榜首等;以及指定、获奖等信息。上述宣传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认证或证书。同时,在其网站网页专家团队介绍栏目中有如下宣传语:某教授、博士、医生职称、专利发明人、国际权威专家等。上述介绍与医生实际职称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罚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九:快递物品丢失工商提醒保价运输

  2014年9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快递公司托运物品,所托物品价值5900元。因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疏忽,导致物品丢失,王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但快递公司只愿意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托运费的3倍。经调解,快递公司最终赔偿王女士2000元。

  【点评】《邮政法》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现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若邮寄价值较高、贵重的物品时,勿忘保价。

  案例十:教育机构虚假宣传工商倡导诚信办学

  兰州某信息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负责兰州市三个区某英语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活动。该公司将收集到的上述三校的师资及学生信息上报北京某公司,由其在网站上对外发布。执法人员对该网站内容查证后认为,网站发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当事人提交的21名学生试卷中,有5名学生的试卷成绩与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人数与宣传不附;“骨干教师”无教育系统的证明材料或证书。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点评】建议家长在挑选教育辅导机构时,要查看其《营业执照》和《非学历教育资格证》,并通过相关途径查明真伪;不要轻信辅导班的招生广告宣传,对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情况最好能亲自查看、了解,最好进行必要的试听学习。要与辅导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应详细注明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课程设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索要收费票据,作为维权依据。□记者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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