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中国被曝消费欺诈 法院一审认定商家欺诈
- 发布时间:2015-03-10 15:24:2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谢凌宇
所售电视宣称“全高清” 顾客买后感觉图像不清楚 法院一审认定商家欺诈应退货赔钱
如今网购成为新的生活方式,但我们在享受线上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一些新的困惑。比如商家夸大宣传、假冒产品较多、商品退货较难等,工商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难度也较大。
针对网购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昨天表示,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要按照法律和规矩来办,要讲诚信、讲信用,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工商总局已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还不够完善,现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
今起,本报将陆续推出“关注网购权益”系列报道,从而帮助消费者维权。
赵先生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买了一台松下24英寸“全高清”液晶电视,发现通过电脑和USB,视频达不到高清效果,于是起诉。
“全高清”并非行业术语。朝阳法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能实现“高清片源通过所有播放途径均能播放出高清效果”才叫“全高清”。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商家消费欺诈,应退还货款并作出3倍赔偿。
亚马逊中国经营方、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津分公司认为,电视机的主要功能是收看有线电视,“全高清”通常仅指播放有线电视时,屏幕分辨率达到1920×1080,不包括USB视频输入和PC电脑端输入时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全高清”的理解有误,因此不服判决上诉。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法制晚报》记者发现,“全高清”是电视机等产品中的“流行词”,此案的终审结果将影响整个行业。
2013年11月13日,赵先生在亚马逊中国花999元购买了一台24英寸松下TH-L24X50C的LED液晶电视。
根据网站上的标注,该产品为“全高清LED液晶电视……具有大容量USB媒体播放功能,可用大画面的高品位画质供全家共享更多精彩内容,物理分辨率可以达到1920×1080”。
电视送到后赵先生签收并付款。但之后,赵先生觉得不对劲。“我把U盘插在电视上播放高清的片子,感觉图像不清楚。后来我又连到电脑上,还是不清楚。”
赵先生认为,亚马逊中国网站上宣传此款电视为“全高清”,应理解为通过任何方式播放的视频均是高清图像,但电脑、USB接口播放时的并非全高清画面。
于是,赵先生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津分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赵先生诉称,亚马逊中国网站作出了与电视说明书不一样的宣传,夸大了产品的质量,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世纪卓越公司赔偿2997元。
被告否认欺诈 与厂家宣传一致
除发票外,赵先生提交了亚马逊中国网页打印页,证明被告网站虚假宣传,以及分辨率截图、录像,证明网站分辨率的宣传与电视实际的分辨率不符。
世纪卓越公司认为,其采购的产品为正规合法渠道,网站的宣传与厂家的宣传是一致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电视的分辨率不能达到宣传的标准,也未能证明电视存在瑕疵,故赵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世纪卓越公司认可涉案电视通过PC端播放视频无法达到1920×1080,但表示其未承诺通过USB播放视频可以达到1920×1080。
松下官网介绍 没有提“全高清”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机系世纪卓越有限公司从常熟市交电家电松下电器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购。
从松下公司官网上对这款电视机的介绍上看,文字中没有提及“全高清”这个说法。
对USB播放视频是否可以达到1920×1080,赵先生最初提出了鉴定申请,后认为鉴定费过高, 且鉴定并非其责任又撤回了鉴定申请;世纪卓越公司则没有申请鉴定。
一审判决 不申请鉴定 商家承担不利后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消费者发现的“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指经营者应该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经营者应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法官无法通过肉眼或经验判断涉案电视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是否可以达到高清效果,必须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就此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赵先生在购买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鉴定的举证责任在世纪卓越公司一方。
经法院释明,世纪卓越公司仍不申请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视为该电视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不能达到高清。
认定欺诈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确认了电视是否“高清”的问题后,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按照原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术语》(SJ/T11324-2006)的规定,高清晰度电视是指图像清晰度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近似为模拟电视系统图像清晰度的2倍,图像格式为1920×1080,图像宽高比为16:9,并能传送数字声音的电视系统。
该标准中并无“全高清”电视的定义,可见“全高清”并非行业标准术语。法院认为,所谓“全高清”电视,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只要是高清片源,通过所有播放途径均能够播放出高清效果。且电视机产品说明书已经明确记载,通过电脑端播放时,像素最高为1366×768,无法达到1920×1080。可见,涉案产品通过电脑端播放视频或者作为显示器时不能达到高清标准。生产商松下公司的网页宣传中,亦无该电视为全高清电视的表述。
综上,法院认为,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虚构全高清的事实,存在销售欺诈行为。2014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世纪卓越公司退还货款999元,并作出3倍赔偿,即2997元。
二审审理 亚马逊中国上诉 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后,世纪卓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3月4日,市三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上诉人代理律师和被上诉人赵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世纪卓越公司没有对“USB端播放视频能否达到高清效果”申请鉴定,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世纪卓越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全高清”电视的理解有误,电视的主要功能就是收看有线电视,“全高清”通常仅指播放有线电视时屏幕分辨率达到1920×1080即可,不包括USB视频输入和PC电脑端输入时的情况。
其同时认为,电视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以PC端输入时达不到高清标准,因此亚马逊中国网站的产品宣传中虽然使用了“全高清”的表述,不能算是夸大产品功能,况且“全高清”已经是电视行业对该种电视机的普遍称谓。
该公司称,纠纷是赵先生自己对“全高清”的理解有异造成的,公司同意退货,但不认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赵先生对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述说法不认可。他认为,只要是高清片源,“全高清”电视应该能够通过USB端和电脑端播放出高清效果。
面对类似“全高清”的陷阱,我们每位消费者如何避免中招?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内部讨论会的专家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结合本案情况,分析了该法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益处。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刚介绍,2013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他本人也参与过多次内部研讨会。
“这个案子中一个细节,被告是明确的,亚马逊中国是直接销售产品的。”胡刚说,现在很多是经营者和个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如淘宝、天猫,以及京东和亚马逊中国的一部分,不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这就存在主体不清晰的问题。消费者如果起诉,可能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也就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因此就本案来说,《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严格区分B2C和C2C的经营模式,明确销售方的身份。
“第二,由于电子商务本身跨地域的特点,交易双方可能地域比较远,应建立网络争议解决机制。”胡刚说,第一个层次已经有现在的淘宝小二,完全基于网络;第二个层次是工商执法方式的创新,如交易双方所在的工商机关之间建立联络,负责各所在地的证据调查。
胡刚举例说,如在北京通过淘宝网,从广东经营者手中购物,就存在多方主体的情况。如果工商跨地域联动办案,把调查结果汇总起来,就能作出清晰的行政查处决定。
第三,鉴定费从何处来?该案中,赵先生曾对USB播放视频是否可以达到1920×1080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又以“费用过高”撤回鉴定。
胡刚说,如果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也涉及到鉴定提供证据问题。“鉴定费可由受理案件的工商部门先行垫付,处罚后可由经营者退赔,就解决了鉴定费来源的问题;并且可以由特定的消费纠纷个案为线索,发现系统化的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非法行为,进行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