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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

  • 发布时间:2015-02-16 17:31: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预算法不仅在修订预算法立法宗旨、确立预算公开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度的发债权、增加民众对预算过程的一定程度参与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更在着力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职权方面作出不少改革性、创新性规定,如关于预算审查和批准,新预算法增订第46条规定“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增订各级政府在人大举行会议时,不仅要向大会作预算草案报告,而且要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47条)。同时,新订第48条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也作了全面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实质性审查,保证预算的完整、合法、真实、可行、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各级人大对预决算实质审查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改革和完善。

  新设预算委员会专司预决算审查

  新预算法新增了不少规定,诸如要求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调整预算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前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要求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意见;结合审计报告审查决算等,这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克服会期短、代表审查能力不足而又需要实质审查预决算草案提供了较为现实的解决办法。但由于我国各级人大财经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预算工作机构的人员职数很少、任务过重,预决算审查能力严重不足。对此,建议在各级人大新设预算委员会专司预决算草案审查、审议、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应大力充实现有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增强其预决算审查、政策分析的能力。另外,本应作为人大重要依靠力量的预决算专业审查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上却隶属于政府,让各级人大对预决算草案的实质审查深受影响。

  增设公共收入委员会专司财政相关法规研拟

  立法监督是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面审查监督中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健全和完善了财政、预算、税收、公债、规费等方面的法律,减少对政府部门立法的空白授权、概括授权,真正做到财政、税收事项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即落实“财政、税收法定原则”),确立财税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切实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等严格依法进行,才有可能把人大及其所代表的人民的意志贯穿在整个预算过程中,保障人民大众的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

  要想加快财税预算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在全国人大增设(或者说从财经委分拆)一个专门委员会——公共收入委员会,专司财税立法工作,与法律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相配合,切实加强财政、税收、公债、规费、福利彩票等方面法律的研拟工作,强化财税薄弱环节立法,进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全面审查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引入公民参与预算机制

  引入公民参与预算,强化公民对政府公共收支的社会监督以及对人大履职的再监督。现代预算是公共预算、民主预算,公民对预算结果享有知情权、对预算决策过程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不仅是预算民主的逻辑必然,也是克服代议制民主弊端的现实需要。公民参与预算有利于公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公共收支行为,通过对监督者人大的再监督,督促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新预算法增订的“预算公开制度”“基层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度”“公民、法人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预算的参与程度。但公民对预算事务的参与,不应仅仅停留于“预算结果知情权”、被动听取意见权的浅表层次,而应通过在预算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过程,安排相应的公众参与,如预算征询制度、预算草案会议前公开制度、人大会议旁听制度、预算听证制度、预算绩效公开评价制度、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等,来实现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序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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