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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可在限额内举债 预算法草案今天表决

  • 发布时间:2014-08-31 14:44:45  来源:新华网  作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姚慧婷

  今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表决。

  草案规定,只有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

  预算法草案今天表决

  《法制晚报》记者从全国人大了解到,今天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将答记者问。

  10年、两届人大、四易其稿、30余万条征求意见,前三次审议稿均没有提交表决。按照惯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都是征求多方意见并经过反复修改,基本已无争议的、成熟的法律草案。

  预算法将于今日提请大会表决。《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得知,该法草案此前的分歧基本得到解决。综合各方信息,外界普遍认为,这次会议上最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通常如果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不会贸然进行表决,如果交付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应该很大。”一位全国人大预工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经过此前一到三审稿三次修改之后,预算法在立法宗旨、预算透明度、允许地方发债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比较超前,适应了未来很多年的一个需要。在专家看来,三审稿已经是比较成熟的稿子。

  通过的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994年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地方政府为拉动经济增长,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资金需求巨大。

  2008年

  全国人大开始审议国务院代地方发债的方案。当年,财政代理地方发行了2000亿债券,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2009年

  预算法修订的初审稿递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初审稿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力。

  2011年

  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明确指出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12年

  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2013年

  三审稿再次给地方发债开口子。

  今年4月

  预算法修法历程

  省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债

  此前,预算法争议的焦点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能举债?这个问题在财税、法学界争议颇大。

  对于地方债,四审稿明确指出只有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但是,四审稿相比三审稿增加了例外规定,允许在预算执行中增列赤字。

  值得一提的是,四审稿对地方举债的规定多出了半句话——“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这引起了外界的关注。这个例外条款体现在预算执行环节,四审稿规定:省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政府报本级人代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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