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亮点”多多
- 发布时间:2014-08-26 06:13:50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曹慧敏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25日,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现行法律共计79条,草案四审稿增加至101条,并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范,明确了地方政府今后举借的全部债务都应纳入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并编入预算,建议在此基础上,为与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做好衔接,对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处理地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草案四审稿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在执行方面,草案四审稿还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草案三审稿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为增强预算的透明度,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将草案三审稿中公开“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这就使公开的范围更加完整。
另外,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四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预算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比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互相衔接。
阳光财政,只有公开不够,还必须接受监督审查。对此,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预算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的“把关”作用,从初步审查制度到重点审查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三审稿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作了规范,并要求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设立专项转移支付时,应当规定退出的条件和时限;并建议对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规定区分情况,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
对此,提交审议的草案四审稿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并明确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进一步明确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