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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外企业迁到自贸区财税全额返回到迁出区

  •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4:14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从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其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将全额返回给相应迁出区县。

  记者昨天在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官网上看到,《通知》指出,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体制稳定。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二是兼顾各方利益。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三是便于实际操作。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聚焦政策效应,便于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通知》明确,2014-2016年,对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至自贸试验区内的(即指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市级财政于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企业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全额由自贸试验区(浦东新区)返还给相应的迁出区县。对跨区迁移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需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相应资金由迁出区县承担。在具体操作中,由浦东新区先予垫付,市级财政审核后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相关资金由迁出区县返还给浦东新区。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其他区县招商引进在自贸试验区新办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协商研究自贸试验区与相关区县的财税分配问题。

  知情人士表示,这一税收安排有利于兼顾自贸区发展和区县利益。本报记者 张钰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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