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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干部门预算执行中的“水分”

  • 发布时间:2015-01-09 20:30:3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随着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预算管理在整个财税管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得以加强,各级政府、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预算工作越来越重视,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的精确性、规范性都在逐步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临近岁末的时候,一些部门普遍存在的“突击花钱”现象,很容易给原本“真材实料”的预算执行数据注入“水分”,干扰财政数据的真实性,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加以警惕。

  我国目前预算管理实施的是增量预算而非零基预算,预算分配部门是以上年预算数据为基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预算单位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其来年预算分配额度。因此,一些单位由于担心第二年预算额度受到影响,同时在上级部门对预算执行率考核的压力下,当年底支出进度不达标时,往往通过转移资金到下属机构、提前时点支付、超出概算支付等违规做法来加大支出金额,提高预算执行率,导致了预算执行中的“水分”。

  转移资金到下属机构

  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部分设有下属机构的预算单位。个别预算单位在年底预算执行压力较大,但支出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与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签订违背等价交易原则的合同,将国库资金通过各种名目转移到下属单位使用,以达到提高预算执行率的目的。

  如某担负交通管理职能的中央二级预算单位,设有全额出资的工程建设公司,承担本部门一些日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年底时,该二级预算单位与工程建设公司通过签订若干设备安装及运输的服务合同,将一些在设备采购事项中完全应由设备供应方承担的安装及运输事项交由下属工程建设公司承担,并支付给工程公司一定额度的酬金。由于此类合同涉及的设备具有一定专业性,市场公允价格很难确定,因此合同价格很大程度上由该二级预算单位支付进度的需要而决定。

  提前时点进行支付

  预算执行中的“水分”,除了表现为转移资金到下属单位的情况,还表现为在支付的合规条件没有达成时,提前时点支付,即个别单位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项目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项目前期进展缓慢,严重滞后于预算安排,导致了年底支出压力较大,但按照合同约定,其支付条件并未满足,却也提前向施工方或供货方支付了财政资金。

  如某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在专业设备物品采购中,无视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2年才可向供货方支付合同尾款的付款条件,在设备验收合格才满1年的情况下,就向设备提供方提前支付了剩余货款。又如某中央三级预算单位,在一项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在办理开工许可后才能向施工方支付工程预付款,但由于其项目前期进展速度较慢,开工许可证还在办理过程中,但为了提高预算执行率,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尚未得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就向国库支付管理部门提出了支付预付款的申请。

  超出项目概算支付

  预算执行中的“水分”还表现为超出概算支付,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单位由于项目概算编制不严谨、项目管理不严格等原因,存在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内容与概算金额、内容不符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出金额超概算,即项目的总支出金额超过项目概算下达金额,在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额度的情况下,自行追加了支付额度。如某单位在基建项目中,由于前期工作不细致,导致工程尚未完工,资金就已经超出项目概算,在调整概算未批复的情况下,用其他项目的资金继续施工。二是支出范围超概算,即支出内容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内容范围,对概算涵盖内容之外的事项进行了支付。如某单位在实验室建设项目中,项目概算并未安排办公用具的支出,但是该单位却用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购置了办公用具。这两种超出概算支付的做法,不只是造成了预算执行中的“水分”,而且由于超概算的本质是不按预算编制去执行预算,也弱化了预算刚性,使预算丧失了约束力。

  每年年底是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较为集中的时期,也是各部门预算执行问题的多发期。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提高政府自身的治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警惕部门预算执行数据中的“水分”,把挤掉“水分”作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一个着力点,消除预算执行中的违规操作,确保预算执行的“真材实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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