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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改革 释放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

  • 发布时间:2014-08-27 19:30:5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韩洁 沈翀 高立  责任编辑:曹慧敏

  财政预算是一个国家的账本,收入与支出连着千家万户。作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法律,预算法修改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

  20年来首次大修的预算法进入四审。与现行预算法相比,它做了哪些修改?从哪些方面回应了社会关切?权威专家为您解读草案背后的制度安排。

  被认为是腐败温床的“小金库”经过多轮清理仍然普遍存在于一些党政机关之中,“小金库”的形成就源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让体外循环的财政资金有了可乘之机。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相对于现行预算法,四审稿中的这些表述让人眼前一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四审稿最大亮点是对立法宗旨的完善,在现行法强调“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基础上,增加“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内容。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长官意志、拍脑袋工程、花钱大手大脚、新官不理旧事……长期以来由于预算编制缺乏刚性约束,预算调整随意性大,造成了财政资金的巨额损失和浪费,一些拆了建、建了拆的工程屡屡引发群众不满。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依据,除现行法要求的“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还增列“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新增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预算编制不准确、调整不规范,就无法从源头卡住花钱漏洞,后面监管再详细都是徒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建议,应进一步限制政府部门随意调整预算的权力,并在审查预算时引入百姓监督。

  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看似离百姓很远,实际关系百姓福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很多民生资金都出自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过多会助长地方“跑部钱进”风气,引发腐败浪费的同时,又加重地方配套负担,成为改革难题。

  四审稿释放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如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事项外,上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配套。

  “修改后的预算法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打下基础。”刘剑文说,目前我国每年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超过4万亿元,但资金管理一直缺少法律规范,只有一部财政临时性规定。近年来一系列套取、挪用资金违规现象与制度不健全有直接关系。

  与现行预算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公开的时效和内容。尤其规定要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中包含“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社会高度关注的政府采购情况,并要对本级政府举债情况作出说明。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肯定了这一进步,并指出草案提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可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体现预算最大限度细化公开要求。

  “如果按经济分类公开预算等细化公开规定能得到有效落实,公众就会直观了解钱是怎么花出去的,更容易判断钱花得是否合理。”蒋洪说。

  每年两会时,都有人大代表反映,“预算报告草案看不懂,又没时间看完,表决器就随便按了。”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如果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就会影响公众监督的效能,让腐败有机可乘。

  四审稿在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亮点很多:如将两会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初审中央预算草案时间由现行的会前30天,提前到会前45天;为确保预算的科学民主,新增条款要求县级及以下人大审查预算前要多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明确人大审查重点内容,确保监督更有针对性。

  “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熊伟建议,只有人大监督更细化、可操作,才能确保监督权真正有效落地。(摘编自8月25日新华社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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