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再迎“大修”,都将修什么?
- 发布时间:2014-10-31 03:32:39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海涛
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这次刑法“大修”都将修什么?哪些看点值得重点关注?记者进行了采访和梳理。
看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拟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为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拟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迈出了我国减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更进一步,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李适时介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看点二: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惩治力度
对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几种行为为新犯罪形式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草案拟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补充。
其中一个重要修改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将几种行为规定为新犯罪形式。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此外,还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看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拟将强制猥亵男性入罪;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入罪;虐待罪不再限于家庭成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拟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改,试图填补这一空白。草案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
孩子被拐,给无数家庭带来了骨肉分离的巨大伤痛。有买方,拐卖行为就难以杜绝。为了严打“买方市场”,草案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原来虐待罪限制于家庭成员之间,现在草案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四: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删去贪贿犯罪具体数额规定;改变惩治贿赂犯罪“重受贿、轻行贿”现象
反腐,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草案对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死刑。
对于贿赂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此外,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看点五: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看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草案拟对刑法作出补充。
李适时说,草案修改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此外还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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