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宽容的种子萌生在公正的土壤
- 发布时间:2014-10-31 03:32:40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彭瑶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审议。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拟被取消。如审议通过,中国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个降至46个,这令法学界振奋,却在普通民众中引起不小的争议。人们往往出于直觉认为,死刑能够震慑犯罪,减少死刑就是纵容犯罪,会导致治安环境的恶化。
情况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早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已经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个经济性犯罪死刑罪名,三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上述犯罪行为并未反弹,以盗窃罪为例,其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甚至逐年下降。而此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在实践中本就适用得很少,取消之后并不会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困扰。事实上,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废除死刑的国家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国家有更高的犯罪率。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死刑存废与犯罪率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死刑不是遏制犯罪不可或缺的利器,取消死刑也不会必然导致犯罪率的增加。
废除死刑体现了刑事处罚的人道主义和对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尊重,其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发展的趋势,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后续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人都不得处以死刑,然而,由于受到普通民众的强烈反对,我国政府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却迟迟未经全国人大批准。事实上,死刑罪名的众多已经影响到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根据“死刑不引渡”原则,如果我国不做出不对嫌犯判处死刑的保证,很多国家将拒绝将嫌犯引渡到我国。因此,无论从自然法原理、人权保障、国际趋势还是司法合作的客观需要来看,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都是有必要的,在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废除死刑。然而,在这场死刑存废的权衡和纠结中,却清晰地呈现出“专家向右,民意向左”的分歧。
那么,为什么普通民众对于死刑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残酷刑罚怀有那么深切的依赖呢?究其原因,这有我国数千年来重刑主义传统的影响,有现行刑法“生刑太轻、死刑太重”的尴尬,然而更重要的,还在于民众对公平正义能否得到伸张的焦虑——如果不判处死刑,犯罪分子是否很快就“托关系”放出来了?只有立即执行了死刑,人们似乎才能放下心:“这次总算是逃不掉了!”因此,要缓解人们对废除死刑的焦虑,重建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没有特权、疏而不漏,只要违法,必定付出代价。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有句著名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因此,在渐次废除死刑的同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延长部分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严格控制减刑和假释,甚至增添终身监禁等处罚,都是必须跟进的措施。毕竟,宽容的种子,只能在公平、公正的土壤里萌芽生长,撇掉公平正义强调宽容,只能激发不理解乃至愤怒。一旦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被普通公众所认可,宽容的种子就会自然地生根发芽,大幅减少乃至全面废除死刑也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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