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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区片价格均增1.45万元/亩

  • 发布时间:2014-09-26 11:32:22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时报讯(记者 于浩洋)记者昨日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津政办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根据《通知》,新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较原有标准,在内涵上发生变化,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再包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调整后的新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由申请用地单位另行支付。“也就是说原来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支付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不再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提取,全部由申请用地单位在支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补偿费用外,再拿出一部分资金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天津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另外,根据天津市各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形态,结合各区县征地工作的实际经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原有的征地区片划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范围内的征地区片数量由原来的60个调整为39个。此外,根据天津市经济增长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对征地区片价格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后,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由2.0万元/亩调整为2.8万元/亩,最高标准由22.0万元/亩调整为27.0万元/亩,全市平均标准由3.25万元/亩调整为4.70万元/亩,平均增长1.45万元/亩,平均增长幅度44.62%。

  《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对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对未经依法批准的按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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