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营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14-09-05 11:32:56 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具有本市特点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公开制度,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公示信息、驻店经纪人员配置、示范合同文本使用、房屋信息发布平台设立等方面标准规定如下:
一、店面公示内容
1.《营业执照》;
2.《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3.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4.业务流程;
5.信用档案查询网址;
6.区(县)局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7.12358价格举报电话;
8.公示《告知书》、《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9.公示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
10.总公司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驻店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
连锁经纪机构总公司应当具备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具有1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
连锁经纪机构门店应当不得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
非连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具有1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
三、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套范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正确选用。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署《经纪服务合同签约告知书》。具体标准如下:
1.经纪服务合同签约告知书
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共八项内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签署应当按照《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1]445号)文件要求,根据实际业务种类在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套范本中正确选用。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署
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正确填写合同内容。并且,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
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四、房屋信息规范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房屋信息在发布前,要与委托人签订《告知书》、实地看房、查看权属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签署经纪服务合同等。
对大型连锁经纪机构,我们要求机构建立内部统一的房屋信息规范发布平台,将房屋实地查勘情况、权属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查看情况、经纪服务合同签署情况等对外公开,便于消费者了解真实的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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