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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四类经营异常行为将被罚黄牌

  • 发布时间:2014-09-25 07:34:10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茜、通讯员彭为红、李斌、实习生吴哲)昨从全省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上获悉,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按此《条例》规定,一旦失信,企业将面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今年3月,全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将原有的企业年检改为企业年报,”省工商局介绍,我省企业年报工作于7月1日率先实施,截至目前,已有68708户企业自主申报,其中79.44%选择不公示资产状况信息,18.69%选择公示资产状况信息,1.87%选择部分公示(一项以上)资产状况信息。

  年报制度实施后,如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如何让失信企业受到相应惩罚?即将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4种情形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二是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省工商局解释称,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当于“黄牌”,“黄牌”满3年就会被换发“红牌”。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一旦列入“黄牌”或“红牌”名单,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限制或者禁入。而“红牌”企业的企业法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负责人。

  为规范市场秩序,《条例》还规定,以后每年6月30日前,个体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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