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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4-09-25 07:33:52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8月,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下发了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企业范围,提高了资金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明确了申报程序及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问:哪些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

  答:在辽宁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和促进进出口成交的项目,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拖欠有关税款,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问:哪些部门可统一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和开展业务培训?

  答:具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会展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各类培训等的省级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赴境外举办或组织地方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览会资格,或具有组织全省中小企业培训资格,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拖欠有关税款,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统一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和开展业务培训。

  问:哪些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补助比例是多少?

  答: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

  1.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对参展企业当年前6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 (按金额高低排序)给予100%补助;超过上述展位数量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对参展企业运输机电展品发生的海运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外经贸厅举办的境外大型综合展览会,对参展企业运输展品发生的海运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2.对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参加其他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二)参加境内重点展览会项目。

  对企业参加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重点国际性展览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四)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对中小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项目所发生的认证费用,根据企业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年度审核通知书,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五)产品认证项目。

  对中小企业开展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根据企业与认证、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六)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对中小企业在境外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 (协议)或相关专利管理部门收费文件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七)境外投(议)标项目。

  对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议)标所发生的标书购置和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八)企业培训项目。

  对具有组织企业培训资格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不少于50家我省(不含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列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批准的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培训,对发生的会议费、资料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问:补助资金有无限额?

  答:有。上述第(一)至第(八)项,对同一企业申报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其中海运费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单个培训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年度内,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在规定的补助比例范围内,对上述扶持项目统一确定补助比例。

  问:企业如何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答:每年初,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其中: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参加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其他项目,按照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中小外贸企业各项资质注册和展位资金拨付申请须通过商务部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 (www.smeimdf.org)进行申报。

  问:企业申请补助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外贸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进出口额统计数据证明,即: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打印该企业的《海关信息表》截屏图(加盖外经贸部门公章);其他企业提供属地海关出具的上年度进出口额统计数据证明(加盖海关查询印章原件);

  2.经省外经贸厅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实际发生费用的有效支出票据、合法凭证、汇款单等复印件,如以外汇结算的费用,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6.境外认证、商标注册等项目的合同(协议)或收费文件复印件;

  7.展位确认书的复印件、展位现场影像资料;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提供的上述证件中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应一致。

  问: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答:为保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以上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报记者/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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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期解读政策:

  省财政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政策今日政策可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查询。网址:www.fd.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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