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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八大高管热议P2P新规: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 发布时间:2015-12-28 19:20:3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中国网财经12月28日讯(记者 肖娟)今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致电十位业内高管,他们对监管细则进行了解读。

  短融网王坤指出,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第三方审计和全面的信息公开的要求,有点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制度,力度比想象的要大,有利于改变目前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办法同时规定平台不能对出借人资金本息提供担保,而普遍来讲平台的逾期率和坏账率是高于传统金融机构,这在行业普遍刚性兑付的情形下平台如何解决是一大难题。

  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表示,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七条传达的信息量十分充足,意见稿一开始将p2p定位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际说明了监管层把我国p2p的含义进行了本质回归,即p2p只是点对点的一个互联网借贷行为。

  对于部分已经开始混业经营的p2p平台将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条例中的备案登记细则未出,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和募集期管理等条目有些涉及行业市场自身的运营,对于规范发展是好事,但对于后续的创新发展很可能会形成障碍。

  共鸣科技CEO陆雨泉指出,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监管细则》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指出,因为P2P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给了平台足够的自由和发挥空间,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此外,明确了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包括小贷、但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并没有禁止,给这些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说明监管对行业最大程度的宽松和鼓励。

  元宝365 CEO邵伟建则对资金托管提出了意见,他认为,《细则》再次重申了资金银行存管的原则,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存管必选项。但目前银行在响应速度和用户体验上尚有改善空间,对平台来说更快的方式可能还是选择第三方支付+银行存管。

  好贷网CEO李明认为,一些具有一定争议的也明确纳入了禁止行为,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

  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邦帮CEO堂寇权认为,监管机构通过“负面清单制”将负面清单进行了细化,明确哪些事情P2P不能做,并且明确处罚机制,树立基础的行业规范。相比牌照制,“负面清单制”操作起来对行业影响较小。

  基于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牌照就会涉及审批,而P2P作为新生事物,虽然在市场需求推动下发展速度和规模不断攀升,但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也随之增多。目前监管层对P2P的风险监控尚在探索阶段,既要给其足够的创新空间,又要避免风险事件频发带来的压力,以“负面清单制”为开端进行监管,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理财范CEO申磊认为,网贷平台只能通过协会建立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而限于加入平台数量有限,得出的大数据征信仍有明显的局限性。

  本次办法里也初步给出了解决之道,要求网贷平台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这意味着,建立一个覆盖面最广的网贷行业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已经看到了希望。

  在征信管理方面,办法还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也将推动网贷大数据征信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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