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将落地 定位信息中介禁放贷禁股权众筹
- 发布时间:2015-12-29 09:0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经历了5个月的等待后,P2P网贷监管细则终于要落地了。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继7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印发后,又一个“重磅”的行业监管细则。
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根据意见稿,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则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根据意见稿,银监会将对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事实上,早在此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P2P平台已纷纷开始寻求进行银行资金存管、托管,而银行也已开始布局。记者了解到,迄今为止,已有至少6家银行推出了此类业务,并形成了银行资金账户体系+支付、银行资金账户体系+第三方支付两种模式。
此外,意见稿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网贷机构需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并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
P2P平台不转型将被淘汰
随着今年以来的多次降息,资金成本与资产收益都在不断下降。在优质资产荒的局面下,P2P相对较高的收益毫无疑问仍然可以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选择。根据第三方数据,十一月份国内P2P行业总的成交额逼近1500亿;另一方面,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11月全国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7089亿。P2P成交规模相当于当月银行新增贷款的21.1%。一年前,这一比例仅为5%左右。
然而,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暴露出缺乏必要的风控、规则、监管、健全的外部环境等问题和风险隐患。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问题平台数量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8年的监管空白之后,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树起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里程碑。此后,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断细化和推出,对于P2P网贷监管细则亦猜测不断,直至此次终于“靴子”落地。
虽然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真心做P2P的公司来说,在P2P网贷监管细则下,做好合规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难,所以行业不会出现大面积倒闭情况。
监管细则重点
1、只是信息中介。2、既然是网贷,线下理财门店都要关。3、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4、网贷行业应当风险自担,务必做好信息披露。5、既然是信息中介,直接找地方金融办备案。6、管理费可以收,不许吃利差。7、必须找银行做资金存管。8、必须对出借人做风险评估与分级,不得代客户行使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