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信息技术时代与全民理财时代的碰撞下,以分析市场行情、普及理财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经类网络主播迅速走红。但与此同时,非法荐股行为夹杂其中,相关维权案件屡屡发生。
3月5日,消费者何先生在啄木鸟投诉平台称,“杭州某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存在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和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等行为;3月13日,消费者谢女士投诉称,其付费报名了某财经类直播学堂,按所销售的指标分析股票,结果亏损严重,该直播课程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传统线下非法荐股打击力度加大,线下非法荐股得到一定遏制。但随着新媒体传播平台的大量涌现,非法荐股也通过线上获客、私域引流、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形式卷土重来,而且出现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群体更多、金额更高的特点。
直播荐股靠谱吗?
财经大V直播、股票配资交流群、内幕消息……曾几何时,在各大直播平台上,类似的直播内容开始频繁出现。看似新鲜的外表之下,实则是荐股的里子。那么,所谓的“财经大V”靠谱吗?
就此,《证券日报》记者潜伏进入多个主播的粉丝群,亲历其荐股全流程,并与多位“群友”交流使用感,试图揭开财经主播荐股的“真面目”。
通过多日调查,记者发现,财经直播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常规市场分析、财经知识分享,部分主播以此引流带货;第二类是不具有证券投资顾问资质,却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即“无证”荐股;第三类是符合从业条件,但存在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导致顾客售后无门。
而对于后两者,无论是“无证”荐股还是虚假营销,其获客手段和流程大致相同。首先,借助财经直播引流,吸引观众通过其提供的链接添加工作人员。紧接着,工作人员会提供一个包括盘前预测、盘中分析、盘后总结等在内的全链条股票分析,并穿插各种“成功案例”,以提升顾客兴趣。在顾客表达出兴趣后,工作人员开启“轰炸”式营销,催促顾客支付“内部消息”使用费。在支付使用费后,其会安排一位“私家理财师”与顾客联系,并开始提供理财服务。
一位自称有27年营业资质的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道,“产品采取一次性收费,按期合作,到期可以续费。官方指导价为2998元/半年,而新用户体验价为698元/年。”随后,该工作人员以新用户体验价名额有限为由,催促记者尽快支付。
在记者询问是否可以确保所谓的“内幕消息”绝对收益和售后问题时,上述工作人员只是发来了一张张“成功案例”截图,并称“我们的投资顾问绝对专业”。
支付了“内部消息”使用费的顾客体验感如何?《证券日报》记者通过主播粉丝群和网络发帖联系到多位顾客,从他们的反馈中不难发现,售后无门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当顾客发现服务效果与预期有偏差,继而寻求售后时,工作人员往往会以延长服务期限或推荐更贵的投顾服务来替代退款。
“一年多时间交了3万元的服务费,买了某理财公司理财顾问推荐的股票,没有盈利不说,还亏进去5万多元。”福建宁德的林先生向记者表示。
形成合力共筑“防火墙”
事实上,近年来,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机构和个人增多,他们经常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微博、股吧、抖音等打广告、聚人气,预留直播地址,向直播平台引流;投资者被诱导后,通常演变为签订指导炒股协议、投资咨询合同,并收取高额咨询费或指导费,甚至约定高比例收益分成。
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占大多数,部分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能力,容易被所谓的“荐股大师”宣称的“有内幕信息”“带你赚钱”等言论蛊惑,从而做出不理性的投资行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态,以荐股之名行“杀猪盘”之事,从中非法牟利。
卢鼎亮表示,针对上述行为,应当及时要求券商进行全网排查,严格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和人员在自媒体上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工作人员的业务规范;针对非法荐股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办;新媒体平台发现“引流型”非法荐股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发送预警通报,采取断链措施。
同时,卢鼎亮表示,投资者需要多方核实主播资质,了解相关业务经营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关注荐股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时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券商、网络平台以及投资者应当形成合力,共筑“防火墙”,防范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
规范网络主播荐股行为,前期应由网络平台及网络监管部门尽到审核资质、监管运营内容的责任。在朱奕奕看来,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网络平台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账号、App的审核机制,让“无证”的机构和人员没有从事非法荐股活动的窗口。另一方面是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处置的非法荐股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看来,要发挥投资者的力量,鼓励投资者积极举报,让违法者暴露在监管视线之内,提高监管和查处效率。同时,投资者要认清相关荐股行为的诈骗本质,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