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海关持续推进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建设,科学优化风险评估,着力强化现场监管,快速实施后续处置,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日前,北京海关发布2023年进口消费品检验十大案例——
案例一:进口男式裤子检出可分解致癌芳香胺超标
北京海关所属亦庄海关对一批进口自意大利的服装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一款男式裤子可分解致癌芳香胺-3,3’-二甲氧基联苯胺含量超出《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第5.1条规定的“限量值≤20mg/kg”。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并对其实施监督销毁处理。
海关提示:服装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导致其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进而引发致癌风险,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目前,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已成为国际纺织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此次在进口服装中检出该禁用染料超标,说明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仍然不容忽视。
案例二:进口男士T恤衫检出耐水色牢度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顺义海关对一批进口自意大利的服装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一款男士T恤衫耐水色牢度指标不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第5.1条规定的“纺织产品的耐水色牢度(变色、沾色)指标≥3”的要求。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并对其实施监督销毁处理。
海关提示:色牢度不合格的服装在穿着过程中,遇到雨水、汗水,面料上的颜料脱落褪色,染料分子和重金属离子等都有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进口服装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对保护人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三:进口玩具检出CCC入境验证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丰台海关在对一批自美国进口的静态塑胶玩具实施检验时,发现其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附件)的“塑胶玩具”,但产品无CCC标志,且进口收货人无法提供有效的CCC证书,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二条“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要求。该关判定该批静态塑胶玩具不合格,并责令对其实施退运处理。
海关提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消费者在选购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等CCC认证范围内的进口儿童玩具时,一定要认真查看是否标有CCC标志。
案例四:进口毛绒玩具检出可迁移元素铬含量超标
北京海关所属海淀海关对一批进口自秘鲁的毛绒玩具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两款羊驼毛绒玩具铬元素含量检测结果均超出《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第5.3.3条、《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 6675.4-2014)第4.1条规定的最大限量60mg/kg。该关判定该批毛绒玩具不合格,并责令对其实施退运处理。
海关提示:可迁移元素铬超标,会对儿童的生长发育产生较大危害,对其肝肾功能产生较大负荷,长此以往也会产生积蓄性的中毒,甚至可能致畸致癌。海关将继续严把国门,严防不合格玩具进口。
案例五:进口隐形眼镜未经医疗器械注册
北京海关所属丰台海关在对一批进口隐形眼镜片实施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且收货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丰台海关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退运处理。
海关提示:隐形眼镜直接关乎人眼安全,如果长期佩带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对眼部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已经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收到货后应仔细查看产品中文标签,同时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标签所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核对与产品的一致性,谨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案例六:进口青光眼引流器未经医疗器械注册且过期
北京海关所属天竺海关对一批进口自瑞士的青光眼引流器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该货物与随附医疗器械注册证规格型号不符,同时该货物设备铭牌显示生产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并责令企业实施销毁。
海关提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相关进出口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保进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案例七:进口汽车刹车片无CCC标志
北京海关所属朝阳海关对一批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汽车零配件实施检验时,发现其中一款刹车片非工作表面未加施CCC标志,同时经查询,收货人申报的CCC证书中型号与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信息不符,存在安全隐患。该关判定该批刹车片不合格,并责令实施退运处理。
海关提示:刹车片是汽车制动系统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零部件,刹车片质量的好坏对刹车效果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刹车片质量管控,我国自2020年6月1日起,将汽车刹车片正式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21年6月1日起,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案例八:多批进口旧胶印机安全项目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平谷海关对多批进口旧胶印机实施检验时,发现其安全标识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7.1条规定的“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机械安全 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 41349-2022)4.3.5条规定的“急停装置的按钮应为红色,最接近按钮周围的衬托色应为黄色”。该关判定相关货物不合格,并督促企业完成技术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海关提示: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装置关系着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以及设备使用者的人身安全,责任重大。胶印机体积大、价格高,近年来国内许多印刷企业为降低成本,选择从国外购买二手胶印机。由于这些胶印机生产时并非针对中国市场,因此在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装置方面与我国要求存在差异;加之胶印机结构复杂,在二手设备进口过程中对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装置等对照我国要求进行改装时,容易出现遗漏。针对这些特点,海关将持续加强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守护国门安全。
案例九:进口冰醋酸包装泄漏
北京海关所属丰台海关对一批进口自韩国的冰醋酸实施检验时,发现货物内包装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货物未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同时部分货物内包装已破损出现泄漏,存在安全隐患。冰醋酸即纯的无水乙酸,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腐蚀性物质和易燃液体,UN编号2789。该关已责令企业实施技术整改,确保仓储、运输、使用安全。
海关提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相关进出口企业应遵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有关规定,确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仓储、运输、使用安全。
案例十:进口毛皮边角料被鉴定为固体废物
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对一批进口自俄罗斯的熟松貂皮边角料现场查验时发现其大小不一,形状各异,疑似固体废物。经取样送实验室检测,样品特征不符合《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4部分:皮革毛皮》(SN/T 5431.4-2022)有关规定,此外,部分样品检出可致癌芳香胺染料含量超出《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GB 20400-2006)限量要求。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上述货物被判定为固体废物。该关责令对该批熟松貂皮边角料实施退运。
海关提示: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海关将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力度,严防“洋垃圾”入境,有效保护国门安全。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