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11日讯 昨日下午,先河环保(300137.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自11月11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4年11月12日开市起复牌,股票自11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先河环保”变更为“ST先河”。
财报虚假记载被处罚
公告显示,11月8日,先河环保及公司控股股东清利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李玉国、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超收到了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先河环保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6家子公司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该行为导致先河环保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此外,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年4月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期间,先河环保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根据先河环保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先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及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50万元。
同时,沈超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荣强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沈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荣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信披与实情不符被处罚
此外,先河环保未如实披露的不仅是财务数据。
2022年5月30日,清利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先河环保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了566.75万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万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清利新能源籍此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菊军间接持有清利新能源51%的股权,为清利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但是,经查,王光辉通过控制清利新能源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清利新能源49%的股权,筹措清利新能源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清利新能源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清利新能源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此外,2022年5月30日,清利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清利新能源与李玉国除上述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前述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清利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5份协议内容。
基于上述经查明事实,河北证监局拟对清利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先河环保成立于1996年,是集环境监测、大数据服务、综合治理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公司于2010年11月成功登陆创业板。
财报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先河环保实现营业收入6.00亿元,同比下降9.11%;归母净利润538.96万元,同比下降83.66%。其中,先河环保在今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6亿元,同比下降10.60%;归属净利润亏损1328.23万元,同比下降449.23%。谈及净利润下降原因,先河环保称为毛利率下降、减值损失增加等所致。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