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 年缴上限1.2万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的推出,一方面,健全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国内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满足多元化养老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为后续具体实施细则、商业运营创新、规范发展等指明了方向,对于增加多元化养老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具有长远意义。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谈及如何进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可以参考德国和我国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对低收入特定人群进行直接补贴。另外,还可以参考美国,放开第二、三支柱的转存。这些措施均对我国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加大个人养老金宣传、科普力度。同时,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考虑兼顾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收入差异等问题,以及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个人参与便利性。”周茂华称。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根据11月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