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长。194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49.7元,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228元,名义增长566.6倍,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9.2倍,年均实际增长6.1%。
1949-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49年的99.5元增加到1957年的254元,年均实际增长9.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49年的44元增加到1957年的73元,年均实际增长3.5%。到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元,比1957年名义增长35.4%,年均实际增长0.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元,比1957年名义增长83.1%,年均实际增长2.3%。
1979-199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增加到1991年的1701元,年均实际增长6.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1991年的709元,年均实际增长9.3%。
1992-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2年的2027元增加到2012年的24127元,年均实际增长8.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2年的784元增加到2012年的8389元,年均实际增长6.7%。
2013-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26467元增加到2018年的39251元,年均实际增长6.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9430元增加到2018年的14617元,年均实际增长7.7%。
伴随城乡居民收入的跨越式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从单一走向多元。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不再占据绝对主体,经营、财产和转移收入比重增加。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城镇居民就业者绝大多数为国有和集体职工,工资性收入几乎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改革开放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
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0.6%,比1964年下降30.3个百分点;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的占比为11.3%,比1964年提高8.4个百分点;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的占比为10.3%,比1985年提高9.8个百分点;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的占比为17.8%,比1964年提高13.3个百分点。
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由集体工分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转为家庭经营、工资和转移收入并驾齐驱。改革开放前,农村居民从集体得到的工分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1956年农村居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2.4%;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净收入占比为23.3%。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户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上升。随着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工资性收入成为拉动农村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来源。进入21世纪后,随着各种惠农补贴的发放、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和脱贫攻坚政策的深入推进,转移性收入也得到快速增长。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41.0%,经营净收入占比为36.7%,财产净收入占比为2.3%,转移净收入占比为20.0%。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