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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完善成本分摊机制

  • 发布时间:2016-04-28 14:27:45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中国网财经4月28日讯 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举行了《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5~2016)》发布会。与会者对2015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些主要指标和变化进行了研讨,并展望了2016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形势。

  农村绿皮书指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也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从总的情况看,改革的成本分摊政策和机制尚不完善。这种情况会影响基层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和改革的质量。

资料图

  在农村集体资产改革中,由于政府财政对于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投入的不足,土地和农村其他集体财产成为维持村庄管理、向农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社区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从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产生了很大制约。还应该注意的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有盈有亏,但村级组织的运转、农村基础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却一刻也不能停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盈利、不能亏损。这一逻辑的结果是,即便村级经济组织改制成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化,其经营职能也是虚化的,股份合作社或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投资经营的积极性不高。

  农村绿皮书还指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面,税费负担已经成为影响地方和农民推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根据目前的税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需要承担三类税费。一是分红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上称之为“红利税”。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集体成员以福利等形式分配集体收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改制后,公司或社区股份合作社派发股份红利则需要缴纳20%的“红利税”,即分红时的个人所得税。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更名需要缴纳资产额3%的契税和0.3%的交易费。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笔巨额税费,难以承受,也不合理。三是改制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以物业出租为主,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税等7种税费,若改制后全部按章纳税,综合税率达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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