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皓:关于对现有铁路系统实施改革的提案
- 发布时间:2016-03-03 17:29:43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带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对现有铁路系统实施改革”和“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四个提案。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我提出了“关于建立火车票全国网上订票机制的提案”,提出火车票要与飞机票一样推行实名制,铁道部当年就实现了这一改革。2013年国务院将铁道部一分为三,把企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铁路总公司;把综合管理职能划给交通运输部;为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专门成立副部级的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经过两年的实践,这一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我发现,在网上和车站售票厅一票难求,但在火车上却有很多空座位,事实是票贩子将票包揽的过多,临发车前将票才退回所致。从这一小事中折射出改革不彻底的许多问题。
一、深化铁路企业改革的必要性
1.从铁路总公司承担的企业职责看,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由于体制上的种种弊端,除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外,“铁老大”积累的矛盾更为突出,严重制约了铁路的良性发展。虽几经改革,却仍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相对落后的管理体制,铁路要彻底走出计划经济的牢笼,驶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实现。目前,我国组建铁路总公司应该是一个过渡模式,下一步,铁路改革应该在产业重组、放松进入管制、吸纳民间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方面继续推进。从世界各国铁路改革重组进程来看,“政企分开”只是第一步,铁路改革重组比较彻底的国家还有“网运分离”或“横向分割”、“放松进入管制,引入竞争”、“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后续改革。
2.从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看,据2015年4月《沈阳干部学刊》调查,由于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全国目前已开工的铁路项目等到完工至少还需 3 万亿元。从铁路建设任务和铁路债务来看,铁路投融资改革迫在眉睫。因为拆分后的铁路系统,其债务、融资模式以及运营结算等问题并没有消失。要实现铁路运营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探寻新的融资模式,让铁路真正与市场接轨,不能再走发债、银行贷款的老路。铁路系统只有进行市场化改革,才能消除影响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不利因素,使铁路投融资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3.从完善铁路运价机制,理顺铁路价格关系看,长期以来,我国铁路运输基本上处于完全垄断的状态,国家对铁路运价的管制十分严格,现行铁路价格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铁路运价主要由国家制定,价格水平较低,盈利能力不足,只能满足债务利息的偿还。因此,必须将铁路运价改革提上重要日程,使公益性运输由政府定价,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定价,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辅并行,逐渐加强铁路运价制定的灵活性,让铁路企业能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地调整运价,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二、几点建议
1.实施“网运分离”,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网运分离”是铁路改革的核心。“网运分离”是指成立国家铁路路网公司和数家客运、货运经营公司,将国家铁路路网基础设施与铁路客货运输运营分离开来。在“网运分离”模式下划分好路网公司和运营公司的职能,因此,在进行铁路改革顶层设计时,务必严格禁止路网公司以任何形式获得旅客和货物承运人资质,使它能够并且仅仅能够服务于运营公司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只有这样,路网公司才能更加专心地为所有运营公司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此,要像民航一样,组建多家货客运营公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机制。
2.国家要放松运价管制。一要推进货运票价体系改革。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二要推进客运票价体系改革。客票价格的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客票定价要找准平衡点。对于公益性部分,政府应以财政收入对公益部分如普客列车进行补贴。对于经营性部分如高铁列车,设立类似航空的最高限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打折,或者由政府制定一个基准价,允许铁路企业在一定空间上下浮动价格。这样,使价格机制可以发挥高铁列车在释放运能方面的优势,解决普客列车一票难求和高铁列车上座率低的问题,将集中在普客列车上的客流合理分流到高铁列车上去,以此优化铁路市场环境,使铁路在市场中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3.在投融资体制方面有所突破。解决向民间资本开放、设立铁路发展基金等问题,在拓宽铁路建设投融资渠道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应该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完善铁路发展规划,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铁路应该在投融资上进行市场化运作,允许地方政府、除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其它中央企业、民营及民营资本控股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参股或控股的形式,参与支线铁路、城际铁路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铁路。同时,设立铁路发展基金,以中央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法人投入。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法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和经营,但保证其获取稳定合理回报。在今后几年内,还应该继续发行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并创新铁路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
建议此提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交通运输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