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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皓: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

  • 发布时间:2016-03-03 17:28:2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带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对现有铁路系统实施改革”和“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四个提案。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最直接、最明显的经济杠杆。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同时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营改增”改革可避免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从而实现结构性减税。但是,营改增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税负和盈利水平。

  一、保险业营改增后将面临实际税负和经营成本加重

  据有关消息预计保险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同营业税税率5%相比提高1%。同时允许对购买的办公楼或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的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以便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然而保险业因自身的行业特性,存在以下困难。

  (一)在流转税税负方面。保险业现行以营业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模式,以经营保险业务中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营业税,是价内税,现行税率为5%。

  一般行业特别是生产性行业,成本和费用支出大部分发生在销售前,且通常是基本确定的;收入在产品销售完成后就能实现,这一生产经营流程保证了以发票抵扣法为基础的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而保险行业经营的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它先有收入,在未来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赔款,保险提供的服务价值无法从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这一特殊性使其很难融入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同时,保险公司是重人力、轻资产的行业。保险企业主要成本支出中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上述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以致流转税税负无法降低。

  (二)在企业利润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由5%(营业税)改为6%(增值税),如果产品价格不提高,收入将下降5.7%。而成本是否下降则取决于进项抵扣情况和“营改增”实施成本增加的影响。

  另外如果对投资类金融产品买卖也采用取差价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则投资业务税负将直接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中小保险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就是投资收益。

  上述两项都将对保险企业的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二、国外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

  (一)保费税税率相对较低。美国的保费税征收实行州属地主义原则,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州内取得的保费税率为1%-3%,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州内取得的保费税率为0.75%-4.28%,年金业务免税;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免征保费税;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对人寿保险业务实行零税率;泰国保险业的保费税率为3.3%。

  (二)保费税基相对较小。国外征收保费税多以保费收入为税基,对非寿险业务将净保费作为计税依据;寿险业务计税依据为扣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而且多数情况不包括投资收入。日本保险企业应税税基为各险种保费收入的40%以下;新加坡对人寿保险业务允许抵扣40%的进项。

  总体来说,中国保险企业的税负要高于国外保险企业的税负。

  三、关于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基于保险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水平增加,呼吁国家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建议如下:

  (一)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支出(赔付支出、佣金支出、保险保障基金等上缴监管费用)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视同进项税予以抵扣。

  (二)对于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如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税;对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实行零税率政策等。

  (三)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将涉及民生、涉农、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文化、小微企业、道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等业务纳入免税范围。

  (四)对保险业金融产品买卖的差价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同上进项税无需转出;如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建议对价差收益按3%的税率实行差额简易征收,各类不同金融商品的盈亏可以互抵,同时进项税无需转出。

  (五)对保险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省级公司集中管理、集中认证。因保险公司拥有庞多分支机构,保险业务交易频繁,通过集中管控方式实现生产系统与税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在线开具功能,满足正常经营需求。

  此提案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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