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日本从美国引入商事信托,期间几经调整后主要由信托银行经营信托业务。日本的信托业不仅弥补了银行信用的不足,为经济发展提供不同性质的资金供给,而且凭借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为金融体系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信托银行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享有同等的待遇与发展契机,由于享有特殊的制度与政策红利,其在日本金融业中长期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
1✦信托业发展背景
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之后,日本从闭关锁国的封建经济转向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和银行体系,外汇市场、银行借贷市场等传统金融市场逐渐形成,国内相继出现银行、铁路、贸易等新兴股份制公司。19世纪末,日本从美国引入商事信托制度,解决当时企业面临的资金融通困难,为国内重工业发展与引进外资提供便利。信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信托业在日本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迅速攀升,一举奠定仅次于银行业的市场地位。
一是信托业诞生于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1900年颁布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中首次出现“信托”字样,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兴业银行开始经办公司债的发行、证券的代理事务,信托业在日本落地生根。为了帮助日本企业筹措资金、借款融通,1905年日本政府制订《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引进“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并规定只有银行才能兼营该项信托业务。
二是信托公司开展类似银行的融资业务。
1906年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业务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等。随着一战之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从1906年的6家增加至1921年的488家,信托业务种类扩展至30多个,大部分信托公司以金钱信托为主要业务,在融资方面与银行发挥相似的功能。
三是信托业清理整顿,《信托法》《信托业法》《银行法》相继出台,银行与信托公司分业经营。
由于地方型信托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信托业发展无序混乱,日本政府于1922年先后制定《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上明确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业规则和运行框架,《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1928年日本政府出台《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除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之外的信托业务。至此,日本银行与信托公司实行分业经营。
四是信托业创设具有自身特色的“金钱信托”。
20世纪20年代末,日本信托业创设出具有自身特色的“金钱信托”,最初委托金额起点为500日元,期限两年以上,1931年将其划分为五年以上与五年以下两种期限,长期限的金钱信托有助于吸收长期、稳定的资金。自1937年起,日本转入战时经济体制,为了筹措大量军费、推销国债,日本政府将信托公司金钱信托的委托金额起点由500日元降至50日元,以更好地发挥其吸收储蓄的作用。
五是再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1943年,日本政府出台《兼营法》,再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至1945年,日本的专业信托公司仅剩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川崎、第一劝业和日本投资信托7家,而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有11家。
2✦战后恢复阶段(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中期)
信托银行诞生,在分业经营体系下被定位为长期金融机构。
社会经济背景。二战后,除奈良、京都之外,日本其他城市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极度萧条,通货膨胀严重,信托公司吸收资金困难,尽管1947年撤消信托公司金钱信托的两年期限要求,希望吸收短期资金来弥补损失,但无济于事。
信托业的发展。随着货币贬值越来越严重,客户委托财产大幅缩水,甚至提出废除已订立的信托合同,信托业发展陷入困境,政府推出多项举措:
一是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兼营银行业务。1948年,政府鼓励信托公司依《银行法》转换为普通银行,再按1943年《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公司改名为“××信托银行股份公司”。通过兼营银行业务,日本信托银行开启吸收短期资金的渠道,帮助信托业摆脱经营危机,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同时,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确信托银行不允许经营除国债、政府债之外的债券承销代理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是推出“贷款信托”业务。1952年,政府颁布《贷款信托法》,允许信托银行提供贷款信托业务,其目的在于:
(1)将信托银行定位为长期金融机构,与普通银行差异化经营,当时普通银行的定期存款期限为1年,而贷款信托产品的期限为2年以上,同时发行一年后受托人可以买受。
(2)为基础产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明确规定贷款信托主要运用于电力、煤炭、钢铁等需要大额长期资金的基础产业领域。1971年《贷款信托法》的修订进一步拓宽了贷款信托资金运用领域。
三是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将信托银行定位为长期金融机构。为了适应日本战后新经济形势的金融整顿政策方针,1953年政府重新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提出长期金融机构与短期金融机构相分离,要求信托银行发挥长期金融职能,要求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退出信托业务,将银行的信托部划交给信托银行。
3✦高速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
拓宽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托融资功能。
社会经济背景:1956年至1973年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从制造业向非制造业转移、从个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资金需求呈现多样化。同时,经济腾飞使日本国民收入迅速增加,这又为贷款信托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信托业的发展:
一是拓宽贷款信托资金运用范围。1971年政府修改《贷款信托法》,把资金运用由修改前的“向开发资源以及其它急需产业顺利地提供长期资金”改为“向在国民经济健全发展上所需的领域顺利地提供长期资金”,贷款信托资金不仅可运用于基础产业,还可运用于流通产业,个人住宅,中小企业现代化等多个领域。
二是信托融资功能多点开花。在这一阶段,信托银行对制造业的融资比率较高,比如:钢铁、化学等行业信托融资规模高出银行信贷一倍以上;对非制造业中的水电、煤气、运输、通讯等行业的融资比率也较高(均在10%以上);对房地产的投资规模也较大,投入建筑业与房地产的资金总和约占信托资金规模的五分之一。同时,日本信托银行引进美国铁路设备信托的原理,开发动产设备信托业务。
三是引入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职工退休后生活保障不足的问题,日本信托银行引入美国盛行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1962年通过《法人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修订案,建立法定退休养老金制度(属于金钱信托的一种单独运用)。
4✦调整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信托银行的地位提高,信托财产类型与信托业经营机构均进一步丰富。
社会经济背景:1985年广场协议之后,日元大幅升值,日本开始实施宽松货币政策,推行扩大内需的发展方针,加大国内高速公路、桥梁、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房地产与股市等资产价格大幅攀升。进入90年代之后,日本开始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最终导致资产泡沫破灭,日本进入长达20多年的漫长经济复苏之路。
信托业的发展:
一是信托银行的地位逐渐上升。自1993年7月起,证券公司依照《金融制度改革法》的规定,纷纷设立信托银行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信托银行在日本银行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1990年至2003年期间,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日本银行业资金总量的比重不断上升。
二是信托财产类型多样化。2004年日本修订《信托业法》,信托财产的种类进一步增加,不仅包括原来的资金、有价证券、金融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的租赁权等,还纳入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权类型。
三是信托业经营机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信托银行外,日本允许普通事业公司销售信托受益权、经营信托代理店。
日本信托业的主要特点
1✦严格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日本政府要求各类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除7家信托银行和3家商业银行之外,其他银行均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而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也仅限于与信托相关的银行业务范围内。基于政府“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原则,凭借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性特点,日本信托业确立在长期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信托银行与长期信用银行成为日本长期金融业务领域的主要从业者。
2✦信托相关法律体系健全
日本信托银行的每一项信托业务都具备法律依据,从开业到经营都须遵循法律条例,并受到法律保护。日本信托业的法规体系主要由《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担保公司债信托法》《贷款信托法》和《投资信托法》等组成。其中,《信托法》是信托最顶层的法律,《信托业法》《兼营法》和《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是与经营信托相关的法规,是相对于《信托法》的特别法,《贷款信托法》《投资信托法》又是相对《信托业法》《兼营法》的特别法。
3✦信托业呈现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
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随着1922年和1943年两次法制规范而迅速集中,1950年之后政府对信托业实现严格审批,监管导向信托业朝着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发展。目前日本信托业务主要由7家信托银行经营,近年来日本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不仅有利于发挥行业规模效应,而且便于政府集中管理和监督,推动日本信托业的稳步发展与创新。
4✦信托银行的兼营业务种类丰富
日本信托银行开展的兼营业务(即除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之外的中间业务)种类丰富,比如:不动产买卖、租赁、鉴定、评估等,证券代理业务、债券及股票募集业务、发放股息及红利,投资管理业务、咨询业务,保管和出租保险柜,遗嘱管理等。
5✦服务网络遍布全国,
重视信托观念的宣传与普及
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日本信托银行机构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和地区。1919年,日本创立信托业协会(1926年成为法人组织),致力于普及信托观念和推广业务、研究和改进信托事业的理论和实际、促进信托从业者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创办《信托杂志》,定期举行信托讲习会;创立信托研究奖学金制度,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增加外界对信托业的了解。
日本信托业务结构
1✦按照信托功能分类
按照信托功能,日本信托业务可分为三类:
(1)运用管理型信托,即受托人自行裁量运用资产的信托。
(2)行政管理型信托,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来管理资产的信托。
(3)资产流动化型信托,即流动化目标资产的持有人(发起人),以资产表外化与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该资产从主要部分的破产风险中分离出来,并组成以目标资产所产生现金流为资本金的金融产品。
在运用管理型信托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有价证券信托。该模式又细分为两类:一是有价证券运用信托,指受托人通过消费借贷以及租赁借贷的方法将受托的有价证券出借给第三方(类似于国内证券公司开展的“融券”业务),将收益给付委托人(兼受益人)的信托,归属于运用管理型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属于这一类。二是有价证券管理信托,指受托人管理国债、公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信托,是根据企业有价证券管理的外包合同,以信托的名义持有有价证券、以承继为目的而长期管理本公司股票的需求而设定,归属于行政管理型信托。
在行政管理型信托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投资信托、年金信托、再信托。投资信托是指专业的资金运用管理人运用从多个投资者处筹集的金钱,投资股票或债券、不动产等,并将运用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年金信托是日本信托银行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广泛的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其委托财产包括企业/团体定期的缴费和持有的有价证券实物。再信托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所有权的特殊性,受托人将所占有的信托财产交予另一个受托人,从而产生的再信托关系。
在资产流动化型信托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金钱债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金钱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持有的金钱债权信托给受托人并取得受益权,通过将该受益权出售给投资人来筹集资金的信托。不动产信托又分为三类:(1)以通过不动产的开发、管理或处分来提高不动产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不动产资产信托(含土地信托);(2)以不动产流动化为目的的信托,即委托人将持有的不动产信托给受托并取得受益权,再将受益权转让给SPC,SPC以受益权作为担保,进行借款或接收出资,向委托人支付受益权的购买金,上表中统计的不动产信托属于这一类;(3)以基金投资不动产为目的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
2✦日本信托业务的变化特点
特点一:行政管理型信托余额与占比显著增加,运用管理型信托余额与占比不断减少
2001年至今,日本的行政管理型信托(即非主动管理信托)余额显著增加(目前占比约80%),运用管理型信托(即主动管理信托)余额有所减少(目前占比约10%),这与日本的经济发展历程紧密相关。二战后日本为大力发展国内经济,企业资金需求巨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兴起;随着20世纪末日本经济增速放缓,信托业逐渐回归为个人、企业提供财产托管、保管、运营等金融服务为主。如果将日本的行政管理型信托类比中国的服务信托,根据国际市场信托的发展经验,我国的服务信托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特点二:贷款信托是二战后日本为支持支柱产业发展而诞生的特定融资工具,上世纪末以来因经济增速放缓与金融自由化浪潮而逐渐消亡
二战后日本经济百废待兴,为支持电力、煤炭、钢铁等支柱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52年颁布《贷款信托法》,允许信托银行开展贷款信托业务,期限一般为2年或5年(当时日本商业银行的存款多为2年期以内),以满足资源开发型支柱产业对长期大额资金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吸引社会资金,日本信托银行将贷款信托受益权进行证券化,并附加保本条款,贷款信托成为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标的,余额持续增加,1992-1993年到达顶峰(约57万亿日元)。之后随着基础产业发展逐渐成熟,日本企业对长期信贷资金的需求放缓,同时金融自由化浪潮来袭,相比于银行存款,贷款信托的自由可支配空间较小,其余额开始大幅下降(资金向存款转移),2009年之后贷款信托的余额几乎为0。
特点三:(证券)投资信托随股票市场的上扬与崩盘而起起落落,采用他益信托的交易结构设计,受托人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责
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给大量财阀释放的股票找到接手者,日本从美国引入证券投资信托,并制定《证券投资信托法》,由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60年代,投资信托委托公司从证券公司中分离、独立出来;90年代末,日本政府引入公司型证券投资法人制度,并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以外的不动产、金钱债权等资产。20实际80年代末,由于股票市场持续上扬,证券投资信托余额激增;然而90年代之后,对着股市崩盘,其余额有大幅下滑;2000年左右政府取消对银行柜台交易的限制,证券投资信托可较好地满足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余额再度膨胀。
特点四:年金信托因人口老龄化问题引入后迅速发展,运用管理型年金信托余额自本世纪初起趋于稳定;行政管理型年金信托余额仍不断攀升
20世纪60年代末,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退休职工生活保障不足的问题,日本信托银行引入美国盛行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承担实施政府福利政策的部分任务。起初,除了信托银行,寿险公司也可以担任受托人,自1990年起,投资顾问公司也可委托运用资产,以实现运用和管理的逐渐分离。随着投资顾问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信托银行自主运用管理资产的“单独运用指定年金信托”余额趋于平稳,信托银行只负责年金相关行政事务管理的“单独运用特定年金信托”余额逐年增加。
特点五:资产流动化型信托为筹集住宅贷款资金而诞生,并逐渐将基础资产类型扩大至金钱债权与不动产
20世纪70年代,日本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开展住宅贷款债权信托的流动化业务;80年代后期,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改善自有资本比率与资产负债表,积极致力于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及一般贷款债权信托的流动化;90年代初,日本修改《证券交易法》,将住宅贷款信托受益权确定为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以扩大流动化市场;90年代末,日本政府制定《特定目的公司进行特定资产流动化的法律》(现称为《流动化法》),完善流动化相关法律,并增加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流动化。自2001年兴起的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迅速发展,资产流动化型信托获得了长足发展。
启示
信托是一种制度安排,其发挥的领域可以和人类想象力相媲美。
信托产品和服务,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历着创设、发展和消亡。
一是信托应用范围广泛,因发展背景差异,各国信托业各具特色。如英国是民事信托发源地,其传统的公益信托非常发达;美国是证券投资信托的起源地,其创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独具特色;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贷款信托法》,创造了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金钱信托等。
二是不同国家信托具体业务形态虽无定式,但均是在信托法律架构上开展的业务,信托本源属性取决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特殊功能在信托业务活动中得到的维护和体现,并不取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服务内容。
三是制度、监管变革是信托功能有效发挥的保障。如日本监管机构创设贷款信托制度,推动信托融资功能的发挥。
四是伴随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信托最终成为主要信托业务。当城市化进程基本结束、资本市场足够成熟、金融自由化基本完成、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时,信托融资功能往往因市场需求降低而逐渐弱化甚至退出历史舞台。
在信托业务分类指引下,中国信托行业如何运用信托工具,服务更广泛的人群,是我们现在需要探讨的课题。
基于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在资产服务信托中,我们可以尝试创设更多场景,服务人的全生命周期。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