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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营业部合谋作案 8家信用社被骗炒股亏4.5亿

  • 发布时间:2015-10-22 13:09:00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公司经理联手证券营业部人员作案 8家信用社8亿元被骗炒股亏了4亿5

  此案经过8年的漫长审判终于结案,两名主犯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7年半有期徒刑

  身兼北京、泉州两家公司总经理一职的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相互勾结,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庄大川和黄乐勤到底是如何运作成功的?巨额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诸多问题随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浮出水面。10月19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刑事判决文书,庄大川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铺垫|2000年12月起代买国债帮助获利 企业家取得银行信任

  庄大川为福建泉州人,1989年作为企业家被招商引资到葫芦岛。由于业务关系,庄大川与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贾洪舟结识。

  2000年12月,庄大川得知该信用社有部分闲余资金,向贾洪舟建议利用这笔资金到北京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公司购买国债,年利率为8%,远远高于正常国债利率2.6%。

  经领导研究后,2000年12月12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在北京海通证券公司投入3000万元,经营“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因该证券公司能够确保资金安全,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得以顺利收回本金,并获得8%的高额利息。

  此后,庄大川所介绍的此种国债项目亦使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其他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取得了该银行的信任。

  行动|2002年7月与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合谋骗钱炒股

  银行资金借国债买卖违规进入股市,可获得更高的回报。为达到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大川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2002年,庄大川到厦门,找到以前相识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已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000806,股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文强(在逃),向其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李告知,只要获得金融机构的全权委托书便可进行。

  随后,庄大川找到时任葫芦岛商业银行行长的敬建国、副行长王学伶、计财部经理马玉友等人,以其在厦门人熟、银河证券公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银行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

  2002年7月22日,王学伶、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李玉民等人来到虎园路营业部,庄大川将虎园路营业部经理黄乐勤、客户经理李文强介绍给王学伶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推进|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银行下属7信用社6.1亿被套取炒股

  为保证资金安全,王学伶等人要求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国债交割单各一份,作为期满后收回国债的凭证。黄乐勤在组织营业部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后,出具了承诺书。

  2002年7月22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等手续。在开户过程中,李文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委托书,以办理正常开户手续为由,让李玉民在内容为“绥中工信全权委托李玉民在银河证券虎园路营业部代理本单位进行有价证券买卖、资金存取等操作事宜”的委托书上签字。随后,李文强让庄大川在该委托书“李玉民”签名之后加上了“庄大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成功骗取了全权委托书。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共将6.1亿元资金交给庄大川以国债买卖名义进入股市,仅以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名义买入的金额就达到1.9亿元。

  按事先预谋,骗取全权委托书后,庄大川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自己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委托李文强炒股。

  亏损|2002年到2005年年底证券公司经理弄虚作假帮忙圆场

  黄乐勤不仅没有将资金已被庄大川转走的事实告诉信用社相关人员,反而代表营业部于2002年8月16日和11月1日,又为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和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连续出具两份承诺书,继续帮助庄大川欺骗葫芦岛市商业银行。

  不幸的是,从2002年到2005年年底,股票市场进入连续熊市,庄大川炒股票和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当葫芦岛市商业银行购买的国债资金到期将收回本金时,为隐瞒国债资金已被骗走的真相,在庄大川的要求下,黄乐勤以办理展期为名,为银行在虎园路营业部开户的账户上虚拟注入资金,融资买入国债并于当日卖出,打出购买国债交割单,形成用各信用社资金当天又购买国债的假象欺骗银行。

  2004年9月,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因下属信用社进行改制,在清产核资时,委托辽宁中智会计师事务所查询该行是否在营业部存在购买3.7亿国债资金。黄乐勤和营业部明知银行账户内已无资金的事实,还在询证函“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进一步欺骗银行,致使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庄的诈骗行为,损失继续扩大。

  2006年4月,国债资金展期陆续到期后,银行指派贾洪舟、马玉友到厦门找营业部及李、庄欲收回本金时,黄乐勤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庄大川还指使李文强伪造盖有虚假营业部公章的还款承诺书等,进行掩饰和逃避。

  后手|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再骗其他信用社1.9亿炒股还债

  此间,庄大川炒股造成巨大亏损。为继续骗取资金,扭转资金紧张的局面,庄大川通过马玉友于2003年6、7月份结识了铁岭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副总经理周德辉、计财科科长滕云起,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通过其做国债生意获利巨大为诱饵,骗取二人的初步信任。

  铁岭市城市信用社经研究后,于2003年10月委派周、滕二人到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进行考察。在营业部商谈资金运作方式时,李文强和庄大川谎称在信用社国债资金入账后,庄大川将按照一比一比例配比资金炒股,资金由营业部负责监管,确保安全,黄乐勤在场予以默许,使该信用社的相关负责人信以为真。

  2003年11月19日,铁岭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崔文峰代表信用社与虎园路营业部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等开户手续,同时与庄大川签订委托书,委托崔文峰、庄大川代理进行有价证券买卖和资金存取(全权代理)。

  2003年11月19日至2004年4月12日,铁岭市城市信用社4次向账户汇款1.9亿元购买国债,庄大川、李文强将上述国债卖掉后,将资金转入“新飞达”、“海信联”账户,用于炒股、还债、投资等。上述国债资金到期后,为掩盖事实真相,庄、李二人还以虎园路营业部的名义伪造了3份虚假的还款承诺书,欺骗信用社。

  案发|2006年10月至2015年8月诈骗导致4.5亿损失主犯获无期徒刑

  银监会对地方商业银行投资科目的一次例行检查,揭开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国债委托理财问题的盖子。2006年10月19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庄大川涉嫌诈骗,挪用银行3.7亿元购买国债,铁岭市城市信用社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辽宁省公安厅挂牌成立“10·19”专案组。

  一场银行资金违规委托理财的大案以巨亏收场。截至2006年10月19日案发,庄大川分别骗取葫芦岛市商业银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国债资金6.1亿元和1.9亿元,在多次行骗过程中,用后期诈骗资金返还前期诈骗葫芦岛市商业银行本金2.4亿元、利息8061.9万元;返还铁岭市城市信用社利息2865万余元。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89381亿元,铁岭市城市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1.6135亿元,共计4.50731亿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款赃物,共返还葫芦岛市商业银行2126.48万元,宝马轿车一辆,价值58.08万元,总计人民币2184.56万元;返还铁岭市城市信用社696.52万元,丰田商务轿车一辆,价值35.42万元,总计731.94万元。

  此案经过长达近8年的多次审判,最终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8月25日,法院依法判庄大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亿元;黄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公安机关追缴庄大川、黄乐勤一切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冻结、查封的相关财物追缴后按比例返还银行与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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