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21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扩展公司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扩展方案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适用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合同条款中无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有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则适用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
2.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适用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取消等待期限制。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日期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前的,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认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司不承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扩展责任。
四、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清单
1.《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
2.《人保寿险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
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4.《人保寿险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5.《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6.《人保寿险康健保重大疾病保险》
7.《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E款)》
8.《人保寿险健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
9.《人保寿险健康相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0.《人保寿险无敌宝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1.《人保寿险人人保重大疾病保险(A款)》
12.《人保寿险人人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五、名词释义
1.医院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以及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新型冠状病毒
指世界卫生组织(WH0)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
3.临床分型
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103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若有更新,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包括:
(1)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2)普通型
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3)重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 呼吸窘迫,RR≥30次/分;
② 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③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
(4)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② 出现休克;
③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六、温馨提示
对《人保寿险人人保重大疾病保险(A款)》,该产品无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保险责任扩展说明中的第1点对其不适用。
(责任编辑:程宇楠)